201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精讲(53)

来源:环球网校发布时间:2012-12-13

  (二)规范政府核准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政府还要从市场准人、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三)健全备案制

  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四)扩大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

  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目录》内的项目:

  可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

  可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规划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后,规划中属于《目录》内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须办理备案手续。

  (五)鼓励社会投资

  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人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经营性的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对于涉及国家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政府在确定建设规划后,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各种所有制企业进行境外投资。

  (六)进一步拓宽企业投资项目的融资渠道

  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机构批准,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试点,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l在严格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改革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增加企业债券品种。

  按照市场化原则改进和完善银行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运用银团贷款、融资租赁、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多种业务方式,支持项目建设。

  允许各种所有制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使用国外贷款。

  制定相关法规,组织建立中小企业融资和信用担保体系,鼓励银行和各类合格担保机构对项目融资的担保方式进行研究创新,采取多种形式增强担保机构资本实力,推动设立中小企业投资公司,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机制。

  规范发展各类投资基金。

  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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