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咨询工程师考试宏观经济政策精讲辅导六(3)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2-11-20

5.专项规划的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和省级专项规划草案,由同级发展改革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组织论证。

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委托规划专家委员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参加论证的其他相关领域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论证后应出具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应全面、客观、公正,由专家组组长签字,并附每位专家的论证意见。

6.专项规划的报批

需由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划,要拟定年度计划。编制部门应在已确认的立项基础上,于每年10月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建议。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在此基础上拟订国家级专项规划年度审批计划,于每年12月前报国务院,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基础工作不深人,不能保证在一年内完成上报程序的规划,不应列入年度审批计划。各部门应按照审批计划有序报批。未列入审批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除规划文本外还应附下列材料:

(1)编制说明,包括编制依据、编制程序、未予采纳的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及其理由等;

(2)论证报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有关材料。

报国务院审批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须会签发展改革部门后上报,也可与发展改革部门联合上报。国务院授权由有关部门批准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部门应会签发展改革部门。

7.备案和公布

(1)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印发或批准的专项规划应在印发同时报国务院备案,并抄送发展改革部门。

(2)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外,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社会公布。国家级专项规划报批时,应明确公布事项,即全文公布、删去涉密内容后公布或不公布,以及公布机关。

(3)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规划信息库。有关部门在规划印发的同时,应将电子文档和纸质文件送发展改革部门存档。

8.实施

(1)国家级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编制部门要及时对规划的主要目标和任务进行分解,明确责任,保障规划的实施落到实处。

(2)国家级专项规划实施过程中,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应适时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审批机关提交评估报告。

(3)国家级专项规划经评估或者因其他原因需要进行修订的,编制部门应将修订后的规划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规划期十年及以上的,应进行定期滚动修订。

(4)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非国家级专项规划,应参照本办法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规划编制质量。

(5)国家级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所需经费,由规划编制部门商财政部门列人部门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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