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设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5)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井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7)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建筑施工许可证的管理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向发证机关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3)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限期要求建设单位补正,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4)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 (5)施工许可证不得伪造和涂改。 (6)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7)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对于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别处以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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