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网
 自考动态  报考指南  考试政策  复习指导  课程设置  自考试题  自考就业  考生故事  助学单位  自考论坛 
 公共课: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经济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法学类: 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文学类真题|模拟题|笔记串讲  高校招生  网络课堂

09年自考会计制度设计笔记第四章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8-05 16:08:55  来源:育路自考网
  • 文章正文
  • 资料下载
  • 自考圈
  • 论坛

    一、会计科目设计的作用与原则

    (一)会计科目的概念(识记)

    (二)会计科目设计的作用

    (三)会计科目设计的原则及注意事项(识记)

    二、会计科目设计的步骤。(领会)

    1.据企业的经济业务,确定《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会计科目。

    增设、分拆、合并、删除。

    2.根据企业的经济业务,进行明细科目的设计。

    3.编写会计科目使用说明及主要经济业务分录。

    核算内容、经济用途、明细科目的设置、账户结构的特点、会计科目的主要经济事项及账务处理等。

    4.会计科目的修改与补充。

    试行、修订。

    三、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设计(简单应用)

    (一)明细分类会计科目的分类标准。

    (二)明细科目设计的内容。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的设计。

    (四)撰写主要会计事项会计分录举例。

    四、会计凭证概念与设计意义

    (一)会计凭证概念

    (二)会计凭证设计意义

    (三)会计凭证内部控制要点的设计

    五、会计凭证的设计范围

    1.原始凭证的设计

    2.记账凭证的设计

    3.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设计

    4.会计凭证的保管制度设计

    六、会计凭证保管制度的设计

    会计凭证保管制度考虑会计凭证的保管措施的方法,便于本单位检查利用,也便于外界审计监督。包括:

    (一)原始凭证保管制度的设计。

    1.空白原始凭证保管制度。应指定专人保管,对重要的凭证应设置信用登记制度。如销售发票。对于须加盖有关印戳才能生效的凭证,未领用之前不得先加盖印戳。

    2.已入账的凭证保管制度。应加盖“收讫”,“付讫”,“注销”等印记,严格保管。

    3.误填作废的凭证,各联应加盖“作废”戳,全联和存根一起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记账凭证保管制度的设计

    1.登记入账后,应将各种记账凭证编号顺序装订成册,以防失散。

    2.装订成册的记账凭证应加贴封面和封底,封面填上相应内容。

    3.装订成册的凭证加贴封条,并由会计主管签章。

    4.如果原始凭证较多,可将原始凭证单独装订成册,但必须在凭证封面上注明原始凭证另存。

    5.如所附原始凭证属于十分重要的业务单据,单独保管。

    6.确定凭证的保管期限,期满才能销毁。

    7.确定会计凭证的保管人员,非保管人员不得私自接触归档的凭证。

    本节重点:原始凭证的概念及其设计;记账凭证的概念及其设计。

    七、会计账簿设计的原则(领会)

    (一)合法性。遵守法律、制度的统一要求。

    (二)完整性。全面、系统,不能有遗漏。

    (三)控制性。根据不同账簿的用途和特点,设置合理的会计账簿体系,使不同的会计账簿之间形成相互牵制的关系。登记明细账和总分类账的职务要分开。

    (四)效益性。会计账簿的数量、格式的选择及设计,应与单位的规模大小,业务的繁简以及管理的需要等相适应,力求简明,实用,避免多设账,重复设账,以提高效率

热门资料下载:
<
自考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育路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
自考报名咨询电话:010-51291357 51291557
热点专题
 
 自考热点关注
                        MORE>>
学员报名服务中心: 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层1803室(交通位置图
咨询电话:北京- 010-51268840/41 传真:010-51418040 上海- 021-51567016/17
育路网-中国新锐教育社区: 北京站 | 上海站 | 郑州站| 天津站| 山东站| 安徽站
本站法律顾问:邱清荣律师
1999-2011 育路教育网版权所有| 京ICP证1004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