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鉴定验收 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是否达到了预期目的,消除了工程质量不合格和工程质量问题,是否仍留有隐患。监理工程师应通过组织检查和必要的鉴定,进行验收并予以最终确认。 (一)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监理工程师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报验的基础上,应严格按施工验收标准及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结合监理人员的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结果,依据质量事故技术处理方案设计要求,通过实际量测,检查各种资料数据进行验收,并应办理交工验收文件,组织各有关单位会签。 (二)必要的鉴定 为确保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效果,凡涉及结构承载力等使用安全和其他重要性能的处理工作,通常需做必要的试验和检验鉴定工作。或质量事故处理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保证资料严重缺乏,或对检查验收结果各参与单位有争议时,常见的检验工作有:混凝土钻芯取样,用于检验密实性和裂缝修补效果,或检测实际强度;结构荷载试验,确定其实承承载力;超声波检测焊接或结构内部质量;池、罐、箱柜工程的惨漏检验等。检测鉴定必须委托政府批准的有资质的法定检测单位进行。 (三)验收结论 对所有质量事故无论经过技术处理,通过检查鉴定验收还是不需专门处理的,均应有明确的书面结论。若对后续工程施工有特定要求,或对建筑物使用有一定限制条件,应在结论中提出。 验收结论通常有以下几种: (1)事故已排除,可以继续施工。 (2)隐患已消除,结构安全有保证。 (3)经修补处理后,完全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基本上满足使用要求,但使用时应有附加限制条件,例如限制荷载等。 (5)对耐久性的结论。 (6)对建筑物外观影响的结论。 (7)对短期内难以作出结论的,可提出进一步观测检验意见。 |
辅导科目 |
精讲班 |
冲刺班 |
串讲班 |
报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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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主讲老师 |
课时 |
试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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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宝库 王双增 |
24 |
齐宝库 王双增 |
20 |
王双增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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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立明 |
40 |
夏立明 |
20 |
夏立明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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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帆 |
32 |
吴海帆 |
20 |
吴海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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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 军 |
32 |
王 英 |
20 |
王 英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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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尔烈 |
32 |
刘尔烈 |
20 |
刘尔烈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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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玉保 |
40 |
孙玉保 |
20 |
李京玲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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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科学费:精讲班200元 冲刺班100元 习题班100元 套餐:精讲班+冲刺班+习题班=300元/科(原价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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