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等,固然表达了政府严厉打击犯罪和鼓励见义勇为的信息,但它已经超越所要表达的信息,引起公众的不适感。 近日,张家界市永定区一办事处在某政府机关大楼前悬挂标语:“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每个3000元!入室盗窃犯,每个2000元,限本地区捕获,货到立即付款!”这幅“雷人”标语引发了各方的争议。(2月8日《潇湘晨报》) 当地办事处回应称:标语的初衷是为鼓励见义勇为,在区里奖励的基础上,办事处又增加奖励3000元和1000元奖金,“前段时间有人抓获两个抢劫犯,都兑现了,所以就挂出这个标语了”。从标语内容看,除了语气有些轻佻之外,内容尚符合刑法、刑事诉讼法,但为什么还是会产生“雷人”的效果呢? 回顾一下近年来网络流传的“雷人”标语,就会发现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标语上。政府的“雷人”标语大约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歧义、语病、错别字的标语,诸如“垃圾分类,从你我他做起”、“领导小姐办公室”。另一类标语,则严重暴露个别地方政府机关的作风粗暴、对私权的轻视,甚至法治意识薄弱,比如“宁可血流成河,不准超生一个”、“越级上访是违法行为”、“飞车抢劫立即枪毙”……而这一类“雷人”标语被广泛传播的背后,是公众对公权侵害的深深焦虑,这也是很多 “雷人”标语得以广泛传播的社会心理基础。 所谓“雷人”,就是不正常,超出了公众对政府部门行为的认同底线。“重金收购抢劫抢夺犯”等,固然表达了政府严厉打击犯罪和鼓励见义勇为的信息,但它已经超越所要表达的信息,引起公众的不适感。有律师认为,对罪犯用“收购”等字眼不是文明法治的表现。其实,标语不是对歹徒的“不文明”,而是对于法治的“不文明”,缺乏政府行为应有的自敬。换言之,写出“收购罪犯”标语,很难与法治、严谨的政府形象相匹配,相反会引发公众对于公权可能的不法伤害的焦虑。 威尔伯·施拉姆在其名著《传播学》中曾指出,信息传播的过程中,参加传播的人都是接受所谓“传播契约”约束的:消息发布者希望受众正确领会其中内容,而受众要求信息的表达应该是真实的,且符合身份定位的要求,这就形成一种互动的社会契约关系。而张家界的这幅“收购罪犯”的标语,表面上内容合法,只是口气轻佻,但违背政府信息发布所应遵守的规范,表现出一种对法治的不尊重,直接引发了公众对公权可能僭越的焦虑,这才是此类政府“雷人”标语屡屡引发热议的关键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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