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共科目申论试卷副部级以上职位的试题中,有这样一道试题:假如你是沿海某省省政府工作人员,结合给定资料,草拟一份《关于将半岛蓝色经济区纳入国家发展战备的报告》的内容要点。要求:内容全面,有针对性;条理清楚,表达简明,不超过400字。再联想到2004年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公共科目申论试卷第二题:假设给定资料中有关我国城市交通拥堵的问题在你市都存在,你作为市交通主管部门的负责人,请根据给定资料,写一份“关于我市交通拥堵情况的报告”。要求:简要介绍情况,恰当分析原因,提出全面、明确、可行的对策;条理清楚,语言通畅,字数不多于1500字。就会发现这是一个一错再错的问题,如果是某一单位内部的考试,一般不会引起人们的注意,但是两次出现在全国性的公务员招录考试中,确实反映了命题者对公文知识的缺乏。 但就这两个题目的要求看,都属于提出对策的范畴,因为要求非常明确:有针对性,提出全面、明确、可行的对策。问题出现在要求前面的对策形式,都是要求写成报告,前者属于简单的提出对策,后者属于详细的提出对策,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但是学习过公文知识的人应该知道,使用“报告”这一形式是对公文文种的错误理解,是不正确的运用,而且是一错再错。 2000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最高行政机关所颁布的关于公文处理的最高行政法规,各地行政机关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这个《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二章公文种类中,对于报告的解释是这样的: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在这三句话中可以清晰的得知,报告属于上行文,只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已经完成的工作,说明曾经出现或正在发生的情况,或者对上级询问的情况给以有针对性的答复。三句内容的解释无论如何是看不出提出对策的意图或要求,研究过公文的人们也很清楚,报告是用来向上级汇报工作的,类似于归纳总结情况,不能用来提出任何要求或对策。 之所以认为命题者给出的题目是错的,是因为命题者依据的是1993年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当中关于报告的理解:报告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大幅上级机关的询问。当时的报告中确实有提出意见的涵义,但是新《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已经删除了,因为新增加了一个新文种:意见,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所以如果是下级向上级提出意见或想法,应该使用“意见”而非“报告”。 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招录考试都是2000年以后才开始的,所以命题者应该清楚,旧办法当中的涵义在新办法当中已经被删除了,范围缩小了,再使用就是对国家法规的违背,虽然不一定造成严重的违法行为,但是必将对百万考生产生错误的影响,因为他们要考的是公务员,了解公文涵义是进入国家机关最基本的业务知识,一错再错,实属不应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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