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司法考试网
 动态资讯  政策指南  指导大纲  经典案例  法规集成  司法解释  培训课程   司考教材  司考论坛 
 卷一:|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二:|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三:|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四:|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网校课程
地区信息

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著作权法(2)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2-17  来源:网络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资料下载
  • 圈子话题
  • 论坛
  2、不予保护的对象 
  (1)违禁作品;
  (2)官方文件和译文;
  (3)时事新闻;→没有独创性
  (4)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公式等。
  (三)著作权的主体
  1. 作者:自然人与单位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单务作品(和一般职务作品的区别标准是,看是谁命的题,谁的创意。)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2. 演绎作品-改编、翻译、注释、整理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得到双重许可。
  3. 合作作品(《实施条例》第9条)
  共同创作行为、共同创作意愿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辅导科目
课时数
免费试听
学费
在线购买
130
¥600
61
¥300
     ·真题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热门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报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MORE>>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