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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著作权法(1)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2-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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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著作权的产生→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1、中国人: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2、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实施条例》第8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先出版后,30日内在中国境内出版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出版。
  (二)著作权的客体
  1、作品→独创性、可复制性
  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1)文字作品;
  (3)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5)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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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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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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