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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经济法复习资料:著作权法(3)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2-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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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影视作品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5. 职务作品-雇员作品:分为一般的职务作品与特殊的职务作品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三图一件)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6. 委托作品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7. 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作者的修改权只有经过买受人同意才能行使)
  8.作者不明的作品(《实施条例》第13条)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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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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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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