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阻塞机制健全了,官员利益传递的空间小了,一些人就无从下手;如果监督机制通畅了,隐秘的利益传递行为公开了,加之惩罚机制严厉了,一些人就会不敢下手 据近日新华社报道,曾任江苏省南京市江浦县副县长、六合区副区长的刘有贵,辞官前分管计经委、建设局、土地局等部门,辞官后不到一年,由在任的有关部门“老朋友”、“老部下”为其“规划”和征用了1514亩住宅建设用地,积聚了数亿元的财产。近日,因“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刘有贵被判处4年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600万元。下海官员利用“人脉”暴富的现象引起关注。 官员之间基于“人脉”关系的利益传递,过去有个形象的说法,即“官倒”。近几年,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的个别官员,在关键岗位任职几年后,“空降”到商业银行、证券和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任高管,有些人即意在“人脉”;一些法官、检察官下海后做律师,专门办理原单位或与原单位存在密切关系的案件,有些人也意在“人脉”。“人脉”即关系,关系即金钱,被一些人奉为经商的不二法则。正是因为“人脉”能转化为利益,因此人们往往将其与灰色经济联系在一起。 在任时手中的权力形成了“人脉”,辞官后靠“人脉”赚钱,这是一种权力期权化现象。这种利益传递行为至少有如下表现形式:一是官员在任时传递给别人利益,辞官后收取回报,可称为延后受贿;二是官员在任时形成了巨大的关系网,辞官后靠关系网,利用在任官员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可称为转移受贿;三是官员在任时结成利益同盟,辞官后利用权力同盟为其他人谋取权力或利益,换取经济回报,俗称权力掮客。无论哪种形式,核心内涵都是权力与金钱的转换。它们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利益,破坏了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是一种隐形的腐败行为。 官员利益传递行为的发生,根源在于相关制度的漏洞与缺失。如金融行业,个别官员和公司高管的频繁跳槽,缺乏硬性和明确的制度约束;如土地招标、拍卖中,对某些暗中的“技术操作”,缺乏严格的限制措施。同时,也有些制度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如我国几年前就规定,党政干部辞职后若干年内不得下海经商,法官、检察官辞职后两年内不得在任职单位担任辩护人、代理人等规定,但在一些地方,并没有严格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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