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的民事行为,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无因管理、侵权、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不当得利) 行为和事件区别是以是不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分类:单方行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一定要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行为做出时发出效力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 财产行为身份行为:身份行为原则上不适用代理。 有偿行为无偿行为。 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实践性行为是以交付为要件(定金行为,质押行为,无偿保管,民间借贷,小额运输,赠与两种观点) 要式与不要式: 有因无因 民事法律行为形式:对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在诉讼中又有口头又有书面,一定要以书面为准。 书面证据不一致时,变更原协议的协议优于原协议,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采用的极少。外国人在中国收养子女必须采用公证形式。 外国人在中国结婚要公证。经过公证的效力高于没有经过公证的效力。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不用经过审判,直接申请执行。 登记:身份行为:法人登记,结婚离婚登记。不动产。类似于不动产的登记:飞机,汽车等 知识产权的登记:专利商标权登记 登记效力:证据效力有些是生效效力有些是对抗效力。转让是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生效效力。 房屋买卖登记并不是生效效力。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没有登记,有效,如果一方外卖,可以请求赔偿责任。如果没有外卖,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即去过户。海船和民用航空器买卖登记是对抗效力(与国际接轨)。 抵押的行为必须要登记,是生效效力。留置权一定要以动产为限。 知识产权登记是生效效力。 推定: 沉默: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 1、欺诈:行为人是不是基于对方的欺诈行为形成错误认识,只是事实上的欺诈不是民法上的欺诈。 如果后果严重是合同诈骗,如果后果轻就是民法上的欺诈问题。 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如到商店买布,边上人推销,买回后很差,第三人??? 要区分:如果第三人行为是商场行为人一部分,是托儿,就是欺诈, 如果只是好事的人,不构成欺诈行为。 本应告知而不告知,就构成欺诈。如果不问是否不答。 如果合同领域必须欺诈损害国家利益才无效。如果在其他领域则不同。 2、胁迫:是否产生或加深当事人心里上的恐惧。否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可能是违法行为可能是合法行为。行为是否合法对胁迫不产生影响。 3、乘人之危:在他人危难之机。提出高利时是乘人之危。无效。 儿子掉水,答应给五万,不构成乘人之危。 合同领域就是可撤销可变更行为。乘人之危在合同法中:国家在交易中没有危难。 被动接受就是主动允诺,如果是主动索要就是乘人之危。 4、重大误解:五种情况: 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误把甲当做乙。并不是所有情况下都构成。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可以。 甲打电话订蛋糕,纯粹是财产行为。不能撤销。 对标的物的误解:本来要买铜条,给了金条,可以撤销。 对标的物的型号、数量、质量、品质等:买18K,给了24K的,可以撤销。 对行为方式的误解:误把买卖当赠与,可撤销。 由于传达行为造成的误解:买80吨煤,传成800吨,可撤销。 我国就五个,其他不是。 动机的误解,对合同条文的误解。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平分。对于传达造成时,传达人不负责,由委托人负责。 显失公平?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 自然人: 附延缓条件的,附延缓期限的,法律规定的民事生效要件, 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不完全无效,一类是接受报酬且无负担有效。 小孩子接受后,监护人无权要求返还。 另一类是小孩子进行的细小的民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四种 一类是接受赠与,二类是与其能力相适应的,三类是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是效力待定的, 四类是进行的与其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行为以外的行为无效。 法人:超范围经营 签定的合同原则上有效,但违反限制性经营禁止性经营以及特许性经营的无效。 限制经营的受国家政策影响…… 超越职权的有效,但对方明知的除外。 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法律上通说) 根本没有的房屋买卖的,无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抚养协议不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一定是影响效力的,也仅仅影响效力的。违约承担责任,是义务问题。不是条件问题。有些行为不能附条件:防碍形成权利益的。 违背公共利益的。违反社会公德的不生效。 已经发生的事实不能做为条件。所附条件等于未附条件,民事行为即时生效。 不确定的事实才做条件。不可能发生的和必然发生的不能做为条件。 要考虑行为人意思的真实性。如说太阳从西边出来的时候借钱给某人,则不借。 附条件的本来成就 当事人基于不正当行为促使条件成就或不成就,做出不利于当事人的决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肯定要到来的。 意思对,但不全面的不能说对!合同法在民法中不叫特别法,就是民法的普通法,特别法指商法,公司,票据。物权法与担保法是后法。社会团体法人与社团法人不同,以进行学术研究组成的法人,社团法人是外国的,以人、社员团,以人为基础的都是社团法人。再代理人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如果再代理人有过错要承担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 无效民事行为: 不能叫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六种: 1、无效的民事行为,并不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行为。 A/从行为开始时就无效。 B/人民法院能不能主动做出该合同无效的判决呢?有!因为无效的原因多数是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如果纯是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就是告什么理什么。 C/ 确定无效,不管怎么补救都无效,区分无效与未成效。 未成效:往往是当事人没有完成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主要是程序上的。把程序补足,就生效。 未经过登记的抵押是未生效,并不是无效。无效不能补足。 D/决对无效:不包括相对无效。 2、无效民事行为能力分类: 意思表示不自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 恶意串通,一定是当事人之间同谋或通谋。 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以合法掩饰非法。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 等等 3、民事行为被确定无效后果: 返还原物:当事人之间有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是不当得利之债。 赔偿损失:当事人之间是侵权行为之债。 收归国家:是行政法规定的。 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 1、重大误解: 2、欺诈 3、胁迫 4、乘人之危 显失公平:四种都导至显失公平。 适用要加以限制:(从结果讲多数都是不公平的。) 一定要以行为成立时是否显失公平为标准加以判断,而决不能以行为履行时判断。 根据民通意见是以订立地的市场行情为准。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请求变更时:受害人有权。人民法院能不能以职权撤销裁决呢?不能! 撤销权与变更权都是形成权。由谁行使呢?欺诈的,由被欺诈方行使。如果是合同行为一定要适用合同法规定,如果不是合同行为就适用民通意见。一年期间。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么有效要么无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效力待定行为:处分权,合同法规定为效力未定。 无权处分行为:不能针对盗窃、抢劫、遗失物。 基于合法行为占有该物时的无权处分权: 代理权的欠缺: 本人享有追认权,或拒绝权 一般讲对相对人。 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催告对方追认,也可撤销行为效力。 追认权必须在撤销前,撤销也要在追前撤销行使,否则都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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