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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司法考试行政复议法重点法条精读三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10-04-1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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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重点法条」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意思分解」
  1依第9条,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间至少是60日。《行政复议法》颁行之前,我国的许多立法包括列入司法考试范围内的许多经济法、商事法都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为15日。《行政复议法》生效以后,这些关于“15日”的规定一律失去了效力。
  2注意60日的起算点。
  「重点法条」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意思分解」
  有关行政复议参加人的规定,是司法考试重点,应予准确把握。
  1行政复议申请人,是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要求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人。据此,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申请人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这种利害关系可能是以下几种情况之一:
  ①具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
  ②具体行政行为的间接对象,即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另一方权利人。如甲殴打乙,甲作为致害人受到处罚,若乙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偏袒了甲,乙即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复议。
  ③行政机关所裁决的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行政机关裁决民事纠纷称为行政裁决,如土地确权裁决等。对于行政裁决,民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作为申请人。
  2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与代理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注意与《行政诉讼法》同,与《国家赔偿法》异;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承受者可以申请复议;
  (3)作为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复议。
  3复议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其条件是: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申请人实施了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确认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这是最一般情况;
  (2)共同行为,由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为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行政委托行为。由委托机关作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如无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则由作出撤销决定的行政机关作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作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则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4行政复议第三人
  复议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申请参加或者由复议机关通知参加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以外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实践来看,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治安、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受处罚人作为申请人的,受害人作为第三人;反之亦然;
  (2)在食品卫生、药品管理等复议案件中,因产品质量受到处罚时,若销售者为申请人,通常生产厂家即为第三人;
  (3)在不服行政裁决、行政确权的复议案件中被裁决、被确权的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为审请人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作为第三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的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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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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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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