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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资料《民法》抗辩权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12-03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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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以法律规定的抗辩事由为依据,以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存在和有效为前提,这一权利的行使可以造成对方请求权的消灭或者使其效力延期发生。 
  抗辩权主要有下列情形: 
  一、不安抗辩权 
  是指向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它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止履行——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中,交钱方发现交货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义务的交钱方拒绝先交钱,这就是交钱方行使不安抗辩权。 
  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但是,行使不安抗辩权毕竟不符合合同的原来规定,而且,对方也可能用其他办法确实履行其后履行的义务,这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如果对方在合同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才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必须满足三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可以拒绝对方的履行请求。比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以对方没有同时履行义务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先(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双方的债务履行有先后顺序时,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履行时有权拒绝其履行的请求。比如:先交钱后交货的买卖合同,交货方可以要求先履行交钱义务方履行义务,否则交货方不履行交货义务,这时,交货方就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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