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与其要求媒体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坚守中立,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饱受争议的深圳机场女工梁丽“拣金案”画上句号——10月10日,公安机关把一纸“撤案决定书”交到梁丽手上。此前,300万元金饰的失主曾明确表示不会追究梁丽的责任。这意味着梁丽不再因“拣金”而被法律追责。 不过,有关“拣金案”的争论并未就此平息。争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拣金”行为的法律性质,另一则是媒体在此案件中是否有越位之嫌。对于正逐步完善的中国法治而言,这两个方面的争论都有现实的必要。而后者,则更具现实意义。 有人说,这是媒体的胜利。与此前一些媒体密切关注、舆论广泛参与的案件相类似,媒体自始至终都是“梁丽案”的重要角色,甚至在很多时候,它们成为与司法对话的舆论“陪审团”。 “梁丽案”一年间,在司法沉默、专家激辩的情况下,媒体报道成为民众对“梁丽案”进行法律、道德判断的基本依据——梁丽困顿的家庭背景,梁丽身染重疾,梁丽是否会获得国家赔偿……从媒体关于此案给梁丽及其家庭所带来的令人同情的遭际的报道中,民众不自觉地表现出一定的倾向性,并形成巨大的舆论场。 在“梁丽案”上,舆论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了司法判断,我们无从知晓。但倘若就此总结为是媒体的越位,这恐怕并不公平。毫无疑问,法律是神圣的,但法律从来不会自命神圣,而拒绝更加全面、更加客观、更加公平地审视具体的案件,达到合情合理的结果。关键在于,司法机构如何避免受舆论影响,如何在汹涌的、有倾向性的舆论中坚守自己的判断,如何通过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保持客观公正。 的确,在一些案件报道上,有些媒体出于市场化、功利化的目的,不顾案件事实,道听途说,夸张细节,干扰司法程序,甚至用愤怒的情绪取代理性的思考,用道德的判断代替法律的分析,这都需要媒体自省,更多地变“诉诸感情”为“诉诸理性”。但更重要的是,媒体没有司法权,它虽然可以对案件发表评论,但它能否影响司法,则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是否采纳其声音。 在这个意义上,与其要求媒体不越位,不如要求司法保持中立。无论是“梁丽案”,还是此前的一些案件,都在启示我们,对任何案件的处理,司法部门都应当保持足够的冷静和理智,既要勇于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及时公开透明地公布信息,满足人们的知情权;同时更应该保持自身中立,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办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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