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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复习难点之罪数形态总结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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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3.抗税行为同时妨害公务或致人轻伤的,属于第202条规定的(抗税)“情节严重”,以抗税罪一罪处罚。
  4.根据司法解释,使用破坏的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5.根据学理解释,组织卖淫又有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犯罪,以组织卖淫一罪进行处罚。
  11—8(2008/二/8)关于罪数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在车站行窃时盗得一提包,回家一看才发现提包内仅有一支手枪。因为担心被人发现,甲便将手枪藏在浴缸下。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不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乙抢夺他人手机,并将该手机变卖,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数罪并罚
  C.丙非法行医3年多,导致1人死亡、1人身体残疾。丙的行为既是职业犯,也是结果加重犯
  D.丁在绑架过程中,因被害人反抗而将其杀死,对丁不应当以绑架罪和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答案:B。考点:罪数。甲将手枪藏在浴缸下,属于非法持有枪支。甲以盗窃的故意误得枪支,仍属于盗窃性质,盗窃(财物)罪不能包容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故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盗窃后对(纯财产性)“赃物”的占有、处分行为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因为它能被盗窃罪所包容。抢夺后对(纯财产性)“赃物”的处分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所以B项错误。非法行医罪是职业犯,根据第335条,非法行医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据此是结果加重犯。根据第239条,绑架杀害人质的,是加重犯。
  五、法定的“选择罪名”,不数罪并罚
  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罪:如果行为人仅拐卖妇女的,定拐卖妇女罪;仅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儿童罪;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不实行数罪并罚。其他选择一罪的情况还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制造、运输、贩卖枪支、弹药、危险物质的犯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等。
  注意:规定在同一条文中的未必都是选择罪名。同一条文中也可能并列规定数个“单一罪名”,各罪名之间是并列关系而非选择关系。例如第247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该条确立了两个罪名两个构成要件,其一是刑讯逼供罪;其二是暴力取证罪。如果行为人对不同的人分别实施暴力取证和刑讯逼供行为,应当数罪并罚。类似如第246条规定之侮辱罪和诽谤罪。
  六、法定或司法解释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318条第2款)。
  11—9(2003/二/36)下列哪些犯罪行为,应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
  A.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
  B.司法工作人员枉法裁判又构成受贿罪
  C.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
  D.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强奸被组织人
  答案:CD。
  2.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57条第2款)。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98条第2款)。
  4.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数罪并罚(第204条第2款),解释为想象竞合犯。
  5.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120条第2款)。
  6.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第241条第4款)。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第241条第5款)。
  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第294条第3款)。
  8.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罪的,数罪并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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