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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之法的本质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6-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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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法总是借助于正式的表现形式予以公布的。人类社会早期曾经是秘密法,法律不公布,因为“法不可知,则威不可测”,但是到了一定历史阶段则进行了成文法的公布。
  法的正式性表明法律与国家权力存在密切联系,法律直接形成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
  在阶级对立的社会,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是指统治阶级的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从表面上看具有公共性、中立性;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法体现的国家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极大的权威性。
  统一性体现在:在国家权力高度统一的情况下,统治阶级意志可以通过高度统一的法律形式获得集中体现,并随着法律实施,起到将全体社会成员的行为纳入统治阶级所能接受的范围的作用。
  权威性体现在:任何法律都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任何违法行为都可能受到国家有组织的强力的制裁。
  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指法的内容是受一定社会因素制约的,最终也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分析社会的特点:(1)法律是社会的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的反映;(2)社会关系的核心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的中心是生产关系;(3)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力是不断变化的;(4)生产力的变化,导致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的变化。
  按照此观点,立法者不是在创造,而是在表述法律。是将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包括生产关系、阶级关系、亲属关系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关系以及相应的社会规范、社会需要上升为国家的法律,并运用国家权威予以保护。所以法律的本质存在于国家意志、阶级意志与社会存在、社会物质条件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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