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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之法的本质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6-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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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的概念的争议
  1.争议的焦点
  围绕着法的概念的争论是关于法与道德之间的关系。依据人们在定义法的概念时对法与道德的关系的不同主张,大致可以将法的概念区分出两种基本立场:法律实证主义与非法律实证主义(自然法)。
  2.法律实证主义
  (1)基本主张
  所有法律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的时候,没有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和道德是分离的。具体说来,实证主义认为,在法与道德之间,在法律命令什么与正义要求什么之间,即实然法和应然法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2)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法律实证主义是以下列两个要素定义法的概念的:权威性制定与社会实效。以这两个要素的联接不同,法律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可以分为:
  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如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
  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因素的法的概念,如分析主义法学
  3.非实证主义理论
  (1)基本主张
  所有的非实证主义理论都主张,在定义法的概念时,道德因素被包括在内,即法与道德是相互联接的。
  (2)非实证主义关于法的概念的分类
  非实证主义者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一个必要因素,同时也包括社会实效性要素和权威性制定要素。以这个三个要素的不同联接为标准,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可以分为两类:
  以内容的正确性作为法的概念的唯一定义要素,以传统的自然法理论为代表,
  以三要素同时作为法的定义的要素,如阿列克西。
  (二)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认为,法的本质体现在三个层次:
  1.法的最初本质体现为法的正式性,也叫做法的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正式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法的正式性反映了法的现象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表现。
  法的正式性体现在:
  (1)法是公共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非经法定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创制的文件,不具有法的效力。
  (2)法总是依靠正式的权力机制保证实现的。一般而言法的实现主要依靠社会成员的自觉遵守,但是国家强制是不可缺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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