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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之法的特征

作者:不明   发布时间:2009-06-17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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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作为社会现象之一,具有以下六个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1.规范性的意思是:
  (1)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2)针对规范制定生效后发生的行为有效;
  (3)在其有效期限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2.法律调整的对象仅仅是人们的行为,而不涉及离开行为单纯的人的内心世界、思想、灵魂。而宗教规范和道德规范不但调整人的行为,更多地调整人的内心世界。
  3.法律调整的行为不是单个的人的行为,而是人们的交互行为。
  4.法与自然法则、技术规范、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1)法不同于自然法则。自然法则是自然现象之间的联系,其存在与人的思维和行动无关,不具有文化意蕴;与此相比,法律规范是一种文化现象。
  (2)法律不同于技术规范。技术规范调整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规定人们如何使用自然力量和生产工具以有效利用自然的行为准则;而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违反社会规范会招致来自社会的惩罚。
  (3)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规范。法律是以公共权力为后盾的、具有特殊强制性的社会规范。而习惯、宗教、道德、政策等社会规范则建立在人们的信仰和确信的基础上,大体上通过社会舆论、传统的力量、社团内部的组织力或人们的内心发生作用。
  (二)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三)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法的普遍性包括三重含义:
  1.在一国主权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所有人都要遵守;
  2.在民主法治国家里,法律对同样的事和人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3.近代以来,法虽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具有地域性、民族性。这里所讲的“法的普遍性”主要是指第一种。但一国法的内容与人类的普遍要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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