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法条: 第27条。 相关法条:《刑诉解释》第10条、第21条、第22条。 意思分解; 1、 本条规定的是专北京时间管辖问题。在我国依照法律规定设立的忖北京时间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本条并未具体规定专门人民法院管辖的内容。根据1984年11月1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海事法院管辖的是第一审海事案件、海商案件,而不受理刑事案件和其他民事案件,故这里实际就是军事法院与铁路运输法院的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问题,对此,《刑诉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 军事法院管辖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犯罪的案件。《刑诉解释》第20条规定,对于军人和耗电量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法院管辖,但对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该《解释》第21条从反面规定了不属于军事法院管辖的范围: (1) 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内犯罪的; (2) 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 (3) 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要与服役期内的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 (4) 退役军人在服役期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除外)。 3、 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是铁路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地刑事案件,主要是与铁路运输相关以及在为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刑诉解释》T经10条规定,对于在国际列车上的犯罪,首先应当按照我国与相关国家签定的有关管辖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地发生后该列车最初停靠地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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