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重点法条 第36条 相关法条:第96条;《刑诉解释》第40条;《高检刑诉规则》第319条。 意思分解: 1. 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二;一是虽然都为辩护人,但非律师的辩护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检察机关的许可,而辩护律师则不需要;二是关于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的范围,《高检刑诉规则》第319条作出了规定。 2. 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仍有二个方面:一是虽然都是辩护人,但非律师的辩护人行使这些诉讼权利时要征得法院的许,而辩护辩律师则不需要;二是关于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材料的范围,《刑诉解释》第40条作出了限定,即属于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的讨论记录及有关其他案件的线索材料,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查阅、摘抄和复制。 3. 注意本条规定的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属于审查起诉、审判阶段,而不属于第96条规定的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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