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要约与承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9-05 11:05:01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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