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国际商务师考试专业知识辅导:要约与承诺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9-05 11:05:01
4.撤回承诺:
英美法---投邮主义,一经投邮立即生效,不能撤回
大陆法---到达主义,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只要撤消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公约------到达主义。只要撤回通知在承诺到达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就可以撤回
5、承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受要约人包括其本人及其授权的代理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进行。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应是无条件。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同,即必须接受要约所提出的各项条件。但在业务中,常有这种情况,受要约人在答复中使用了“承诺”的字眼,但又对要约的内容作了增加、限制或修改,这在法律上称为有条件的承诺,分为两种情况:
A.实质性变更: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更改”.实质性变更是对要约的拒绝,构成反要约。
B.非实质性变更:如要求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地证,包装,分批装运等。对于非实质性变更,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差异外,仍构成承诺。
例如: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但提出包装由单层麻袋改为双层麻袋,这实际上是要约。答案:错误。
案例:公司对外发出要约,国外客户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回电承诺,但在同一电文中要求将装运期提前一个月。请问这是不是有效的承诺?
对要约做出实质性的添加和修改,构成反要约,下列(ABDE)属于实质性添加和修改。
A. 品质
B. 数量
C. 包装
D. 价格
E. 支付
(4) 承诺的传递必须采用符合要约规定(或比之更加快捷)的方式。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处理本案应从下述几点着眼,考虑具体措施:
(1)中、美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该笔业务的来往电传中均未排除《公约》的适用。据此,双方当事人理应受《公约》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2)按《公约》第19条(2)款的规定,对要约表示承诺而要约内容做非实质性改变时,除要约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承诺。如要约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条件就以该项要约的条件以及承诺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根据《公约》第19条(3)款的规定,包装的改变不属于实质性改变;
(4)合同应按“装入新袋”的条件成立;
(5)综上所述,美商复电已构成承诺,合同成立。如美商拒不履约,我方自应按《公约》的有关规定向美商提出索赔。
二、对价与约因
1.对价定义——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是他方当事人克服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英美法)
2.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具备的条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必须是待履行对价或已履行对价,不能是过去对价。
(3) 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
(4)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不要求充足、相等。
(5) 既存义务或法律义务不能作为对价。
3.法国法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和最直接的目的。在双方合同中,存在着两个约因,即双方当事人间存在相对给付的关系。
4.德国法的“不当得利”——指无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他人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在此情况下,取得他人财产或利益的一方无权保留之,而必须将其归还给真正的主人。
三、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行为能力
未成年人、酗酒者、吸毒者、精神病患者在定约能力上受一定的限制。
英美法认为未成年人可以订立有关生活必需品的合同。
2、法人的行为能力
法人是指用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以自己我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按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有限责任
四、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西方国家大多采用非要式合同。
通则采用无形式要求的原则
五、合同必须合法
1、 英美法的原则
三类协议是违法的:
(1) 违反成文法的协议
(2) 违反公共政策的协议
(3) 不道德的合同
2、 大陆法的原则
按照法国法,构成合同违法的主要是两种情形:
(1) 交易的标的物不合法,如贩卖毒品等违禁品的合同;
(2) 合同的约因不合法,即合同所追求的目的不合法
案例分析
1.我某出口公司于2月1日向美商报出某农产品,在要约中除列明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Packing in sound bags”。在要约有效期内美商复电称:“Refer to your telex first accepted,packing in new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数日后,该农产品国际市场价格猛跌,美商来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做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我出口公司则坚持合同已经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