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资料三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1-07 15:01:38
第一节 发展历史
一、民族国家形成以前,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自发形成。
剩余产品→交换→各个不同的集市→航海交通的发展、公证人的活动、海事规则的统一。此时形成的规则叫做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统一适用,但是杂乱无章不成系统的的。
二、随着民族国家的兴起、商人习惯法被纳入各国国内法。
法:1686《海商条例》1807《商法典》;德:1861《统一商法典》;普通法系:将其纳入普通法范畴。
在纳入的过程中,虽然其基本原则没变,但具体规定并不同一旦出现冲突就产生了适用何国法的问题,冲突规范产生。
三、战后现代国际贸易法
私法的统一、以联合国为首的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协调国际贸易的公约。
公法的统一、关税规定,非关税协议,WTO协议
特点:统一性、普遍性。
四、研究对象
内容: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有关国际公约、习惯法、国内立法、国际惯例。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
一、 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29由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起草 但早期参加国有主要为欧洲国。1980年由联合国起草并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截至2003年6月,共有62个缔约国。(日本、韩国、英国未参与)
主要解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问题;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国际货物买卖
何谓国际货物买卖?确定的标准是什么?买卖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当事人的国籍不予考虑。确立营业地时,遵循最密切联系原则。
公约的适用范围:
双方者是缔约国
扩大了的公约的适用范围,即使双方都不是缔约国也能导致公约。如果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法律的适用。
(二)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
1、购供私人、家庭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拍卖的销售。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5、船舶、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
(三)《公约》不适用于
1、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咨询服务合同。
2、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