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国际经济法资料二
来源:中华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11-07 15:00:22
(三)国家
国家不仅仅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还有通过立法对国际商事交易活动进行管理的职能,可以对外鉴订条约。国家享有国家财产豁免权
主权豁免: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将国家作为被告投诉。
诉讼程序:即使国家同意应诉,不经国家同意,一国法院不得强迫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参加诉讼。
(四)国际组织
1、政府间国际组织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是根据各主权国家情绪国际公约设立,或在是在联合国的设立结构,具有国际法律人格。如WTO、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起稳定各国货币的作用),促进各国投资、提供技术援助。
也有一些地区的政府(如中国香港、台湾)加入。区域组织吉欧盟成为国际组织的成员。有缔约、谈判的能力,也可以处理自己的动产、不动产、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等各钟能力,享有外交豁免权合税收豁免。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的行为时享有外交豁免权。
还有一些地区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如东盟、亚太联盟、北美联盟、欧盟等等。
2、非政府间国际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如《国际商会》1919年成立,总部设在巴黎,是非政府间组织间组织中最为成功和最重要的。有三类会员:国家会员、集体会员、个人会员,它起草了《国际贸易术误解释通则》1936、1953、1967、1980、1990、2000版本;《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NGO的奖金来源于各界的捐献,其是否以得到认可取决于其所从事的活动。再如:国际法协会
《纳克——安特已普共同理算协会》
GO与NGO 的区分:
不同:经费来源、活动内容、设立
NGO 一般没有外交特权的豁免,是否具有国际法律人格是有争议的。
相同“非营利、有缔结结合同能力、有处置不动产与动产能力、有起拼应拼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