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商事组织法(4)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5 16:3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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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股份有限公司(识记+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公司的筹建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者。我国法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等。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如果被记载入公司的章程,便产生与其他事项同样的法律效力。如不加以记载,也不影响整个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股份的种类、实物出资的折价

  任意记载事项――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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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认股在发起人中进行,无需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开募股,程序较为复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我国规定至少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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