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国际商务师考试辅导:商事组织法(3)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05 16: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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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
表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意志独立;公司责任独立;
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为限对债务(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设立的
(二)公司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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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两合公司
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
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如果转让股份,无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只要无限责任股东同意即可。
两合公司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但它具有法人资格。
4、股份有限公司(定义)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
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