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系统辅导(四十五)
来源: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30 16:10:15
公司法
一、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1、定义:公司是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组织。
2、公司的法律特征:
1)以营利为目的;
2)公司是独立的法人——有限责任
表现在:公司财产独立;公司意志独立;公司责任独立;
注: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资本为限对债务(债权人)承担责任,公司股东以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必须是依照公司法的规定登记注册而设立的
(二)公司种类
1、无限责任公司——两个以上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50人以下)的股东所组成,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不公开发行股票,股份一般不得随意转让。
3、两合公司
。 负无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转让股份须经其他股东全体同意。
。 负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如果转让股份,无需经全体股东同意,只要无限责任股东同意即可。
。 两合公司类似于英美法系中的有限合伙,但它具有法人资格。
4、股份有限公司(定义)
公司的资本总额平分为金额相等的股份。
可以公开发行股票
股东人数不得少于法律规定的数目。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公司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大都是分离的
公司的账目必须公开
二、股份有限公司(识记+理解)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发起人——公司的筹建人。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认购公司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法律责任者。我国法律规定为2人以上200人以下。
2、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的内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
。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等。
。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如果被记载入公司的章程,便产生与其他事项同样的法律效力。如不加以记载,也不影响整个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如股份的种类、实物出资的折价
。 任意记载事项——其它法律不禁止的事项
3、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认股在发起人中进行,无需向社会其他公众发行股票,由发起人协商认购公司的全部股份或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发起人按照认购的股份数向公司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向发起人以外的社会公众公开募股,程序较为复杂。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股份总数的35%.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
4、公司的最低资本额,我国规定至少500万元人民币
5、设立登记
发起设立——由发起人缴纳全部出资后,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创立大会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即为公司成立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