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专业知识》系统辅导(四十四)

来源: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30 16:09:21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重点)

  (一)定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共同目标,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担风险所组成的企业。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 合伙企业是基于合伙合同产生的。

  2. 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3.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合伙企业所欠全部债务负责;

  在合伙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全体合伙人、部分合伙人或一位合伙人偿还全部债务,合伙人不得以其出资或盈利分配的多少为由来拒绝清偿。

  4. 合伙人共同经营

  5.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密切,具有“人合”性质。

  二、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了解)

  1.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合伙人之间的关系

  2. 合伙人的权利:

  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

  参加合伙企业经营管理的权利

  对合伙事务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利

  获得补偿的权利

  3. 合伙人的义务:

  合伙人有缴纳出资的义务

  合伙人有忠实的义务

  合伙人有竞业禁止的义务

  合伙人有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三、合伙企业的解散——协议解散和依法解散(了解)

  1. 协议解散——合伙企业依合伙人之间的协议而解散,可以是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合伙期限,当期限届满时就宣告解散,也可以是在事后另行达成协议,宣告合伙企业解散。

  2. 依法解散——合伙企业依照法律规定而解散。

  注:我国《合伙企业法》认为,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②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③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⑤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⑥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⑦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纠错

育路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原创"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育路网",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部分稿件来源于网络,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育路网发布的内容可能涉嫌侵犯其合法权益,应该及时向育路网书面反馈,并提供身份证明、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情况证明,育路网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件后,将会尽快移除被控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