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指导(4)
来源:育路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5 08:3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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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送达受盘人
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An Offer Must Communicated to the Offeree)。《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规定:“发盘于送达被发盘人时生效”。据此规定,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即使受盘人已由某一途径获悉该发盘,他也不能接受该发盘。所谓“送达”(Reaches)对方,是指将发盘内容通知对方或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员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员地或通讯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发盘在未被送达受盘人之前,如果发盘人改变主意,可以撤回(Withdraw)发盘,即使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例如,注明是“不可撤销发盘”(Irrevocable Offer/Firm Offer)或明确规定了接受发盘的期限。但发盘人必须做到,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受盘人,以阻止发盘生效。
(二)发盘的有效期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期限。凡是发盘,都是有有效期的。发盘人对发盘的有效期可作明确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从发盘被送达受盘人时开始生效到规定的有效期届满为止。不明确规定有效期的发盘,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有效。按《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2)款规定,确定具体的合理时间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在实际业务中,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可概述如下。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例一,发盘限10日复(Offer Subject Reply Tenth)
例二,发盘限10日得到此地(Offer Subject Reching here Tenth)。
上述例一的规定方法,按有些国家的法律,受秀人只要在当地时间10日24点钟以前将表示接受的信件投邮或将电报向电报局交发即可。由于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往往远隔两地,彼此所在地的时间大都存在时差,发盘人为了进一步明确发盘的有效时限,可规定对方表示接受的时限以答复(信件或电报)送达发盘人为准,即采用以上例二的规定方法。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
发盘人也可规定发盘在一段期间(A Period of Time)内有效。
例一,发盘有效三天……(Offer Valid Three Days)
例二,发盘十天内复……(Offer Reply in Ten Days)
按《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发盘人在电报或信件中订立的一段接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刻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日期算起。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在计算一段接受期间时,这段期间内的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应计算在内。但是,如果接受通知在接受期间的最后一天未能送达发盘人的地址,因为那天在发盘人的营业所在地是正式假日或非营业日,则这段期间应顺延至下一个营业日。
3、不作明确的规定或仅规定答复传达的方法
例一,发盘……复(Offer…Reply)
例二,发盘……电复(Offer…Cable Reply)
例三,发盘……即复(Offer…Reply Promptly)
例四,发盘……速复(Offer…Reply Immediately)
例五,发盘……急复(Offer…Reply Urgently)
例六,发盘……尽快答复(Offer…Reply as soon as Possible)
例一发盘对有效期和答复的传达方法都未作明确规定。受盘人对这种发盘可在合理时间内答复,其传达方法一般是函来函复、电来电复,当然也可函来电复、电报来电传复。
例二发盘也未规定有效期,但规定答复传达方法需用电信工具。受秀办因此必须在合理时间内用电报或电传答复。
例三至例六的发盘,按照惯例,受盘人应于收到发盘后用快速传达方法(如电报、电传或传真)立即作出答复,否则,将被认为接受逾期。发盘有效期的“合理时间”究竟多长,在国际上并无明确的规定或解释。一般说来,合理时间的长短,取决于各种实际情况,而有关买卖货物的性质是重要因素。凡有关买卖货物在国际市场上市价波动频繁的,发盘有效的合理时间应理解为短些,而对市价比较稳定的货物,合理时间可理解为较长些。至于具体时间的长短,一般按不同货物的行业惯例和习惯做法而定。为了避免买卖双方对合理时间以及对“即复”、“速复”、“急复”、“尽快答复”的时限理解不一而引起纠纷,发盘人在发盘时最好对有效期作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