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指导(6)

来源:育路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5 08:2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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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1)被发盘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盘,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2)接受发盘人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盘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果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须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秀办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盘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一)接受的务必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的上述规定,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概括起来,不外以下四项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发盘是向特定的受盘人作出的,因此,只有特定的受盘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而不能是第三者。由第三者作出的接受,实际上是一项新发盘,除非发盘人对该“接受”予以确认,否则合同不能成立。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如果受盘人在思想上已愿意接受对方的发盘,但保持缄默或不作出任何行为,不能构成接受。在实际业务中,接受一般都须由受盘人用口头或书面声明作出表示。但是,《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根据该项发盘或依照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盘人可以以做出某种行为。例如与发运货物或支付价款有关的行为来表示同意,而无须向发盘人发出通知,则接受于该项行为做出时生效。但该项行为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做出。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根据法律的一般要求,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在用信件或电报通知接受时,由于接受通知不能立即被送达发盘人,有一个接受何时生效,即以接受通知发出时生效还是以到达时生效的问题。对此地,国际上不同法系的规则不一。

  英美法系的法律认为:作为一般规则,接受必须送达发盘人才生效。但是,如果接受是用信件或电报作出时,法律例外地承认:当信件投邮或电报交发时,接受即生效。即使接受的函电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发盘人未能在发盘有效期内收到,甚至根本没有收到,也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当然,如发盘人在发盘中规定了接受答复到达的时限,受盘人必须将接受答复(包括用信件或电报作出者)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接受才能生效。

  大陆法系的法律则认为:接受必须送达发盘人才生效,即使信件或电报作出表示者也不例外。如果表示接受的信件或电报,在邮递途中延误或遗失,该项接受无从生效,合同也不能成立。

  《销售合同公约》也规定:接受于表示同意发盘的通知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果接受通知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或者,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内,未曾送达发盘人,接受即为无效。在受盘人以做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时,不一定要由受盘人自己发出通知,第三方(例如负责发运货物的承运人或受托支付货款的银行)可以把构成接受的行为通知发盘人。该通知也无须明白指出是接受通知,只要与该通知有关的各种情况显示受盘人的行为系表示他接受的意旨即可。尽管《销售合同公约》允许受盘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来表示接受,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误解以至争议,当受盘人同意发盘条件时,还是尽速在发盘有效期内向发盘人作出声明以明白表示他接受的意旨为妥。而按我国法律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应合同条款以书面形式达成协议”的规定,凡受盘人以某种行为来表示的接受无效。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根据传统的法律规则,接受必须与发盘完全相符。例如,按英美普通法的“镜相规则”(Mirror-image Rule),接受必须像照镜子那样丝毫不差地反映发盘。但是,在国际贸易的实际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往往对发盘作出某些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为了适应现代商业的需要,尽量促进交易的达成,不要因为受盘人在接受时对发盘作出任何添加、限制或更改即影响合同的成立,《销售合同公约》将接受中所作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分成两类:在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即实质性变更(Aterial Alteration)和在实质上并不变更发盘的条件,即非实质性变更(Non-Material Alteration)。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端等的添加、限制或更改,均视人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表示接受但含有实质性变更,无疑构成还盘。发盘人对此不予确认,合同不能成立。至于非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增加提供重量单、装箱单、商检证和原产证等单据,要求增加提供装船样品或某些单据的份数,或要求分两批装运等,附有这类非实质性变更的接受,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表示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合同得以成立,并且合同的条件以该项发盘的条件以及在接受中所载的变更为准。

  (二)逾期接受

  接受必须在发盘规定的有效期内送达,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在合理时间内送达发盘人,才属有效。如果接受晚于规定的有效期或合理时间才送达发盘人,该项接受便成为一项逾期接受(Late Acceptance),或称迟到的接受。逾期接受一般无效。但是,根据《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1、如果发盘人毫不发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在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由此可见,发生逾期接受时,合同可否成立,取决于发盘人。所以,在接到逾期接受时,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明确他对该逾期接受所持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

  (三)接受的撤回

  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接受作出后在未送达发盘人,即未生效之前,如受盘人发现接受有误,或发生市况突变或其他特殊情况对其不利,受盘人得撤回接受(Withdraw acceptance),但接受撤回的通知必须于接受到达之前或同时送达发盘人。

  (四)对综合盘和复合盘的接受

  一项发盘有时可能包含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品种或规格的商品,其中数量、价格、交货期等条件也可能不同。这种发盘一般可分为综合盘和复合盘两种。由于这两种发盘的性质不同,对受盘人应如何作出接受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1、综合盘(Combined Offer)

  所谓综合盘,实际上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盘搭配在一起,要求受盘人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的发盘。所以,这种发盘也可称之为“联合发盘”或“一揽子发盘”(Package Offer)。这种发盘又有两种情况,一是结合在一起的几个发盘都是销售发盘(Selling Offer)或都是购买发盘(Buying Offer),二是由销售发盘与购买发盘相结合的综合盘,例如我方购买某商品时,以对方同时购买我方某出口商品为条件的发盘。总之,对于这类发盘,受盘人不能只接受其一,而不接受其二,否则,即构成还盘,而不是接受。

  2、复合盘

  复合盘是指发盘人向受盘人同时发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各自独立的发盘。由于买卖双方经营的范围,通常不仅是一种商品或一种规格,而且在双方有很多商品或规格又往往是对口的情况下;一张定单包括几种商品或几种不同规格的情形并不少见。这种复合盘与上述的综合盘不同,受盘人可接受其一,而拒绝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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