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国际商务师理论与实务复习指导(3)
来源:育路国际商务师考试网发布时间:2011-07-05 08: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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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市场失灵与微观经济政策
(一)基本要求
1.熟悉有关外部效应的政策、有关公共产品的政策、有关信息不完全的政策
2.掌握市场失灵的概念和主要表现、垄断、外部效应和公共产品的概念或特征、有关垄断的政策
(二)考试内容
1.市场失灵
(1)市场失灵的概念 (2)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2.微观经济政策
(1)有关垄断的政策
(2)有关外部效应的政策
(3)有关公共产品的政策
(4)有关信息不完全的政策
发盘和接受
一、发盘
《销售合同公约》第14条规定:“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盘。”
(一)构成发盘的条件
根据《销售合同公约》对发盘所作的定义以及该公约第15条的规定,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的必要条件有四项,现分述如下。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发盘必须由发盘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只有发盘中特别指定的人,方可作为受盘人对有关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不是向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在一般情况下,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盘。例如,出口人向国外大批客户寄发商品目录,其中印有各种商品的价格,或散发价目表,或在报刊上登载广告,向社会广大公众宣传、兜售商品,只能视作发盘的邀请。但是,如果出口人在作出上述行为时,明确地表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那么,他在商品目录,价目表或广告中所提出的建议,将被视作“发盘”。例如,在报上刊登出售某种商品的广告时,说明“在XX年X有XX日前按所列价格汇到价款,保证供货”,该广告的刊登者必须对任何按期汇到价款的人,履行供货的义务。
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旨
一项发盘必须明示或默示地表明当受盘人作出接受时发盘人承受约束的意旨。所谓“承受约束”,即承担按发盘的条件与受盘人订立合同的责任。明示地表明,例如,说明是“发盘”、“发实盘”、“递盘”、“递实盘”、“定货”、“订货”或规定“有效期到XX(日期)”等。但是否使用上述词句,并不是辨别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的惟一依据。“承受约束的意旨”也可默示地表明,那就要分析对方所作出的表示的整个内容,并应适当地考虑到与事实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谈判情形、当事人之间确立的任何习惯做法、惯例和当事人其后的任何行为。一项确定的发盘,还要求对其所规定的各项交易条件是终局的,即没有任何诸如“以我方确认为准”(Subject to Our Confirmation)、“以未售出为准”(Subject to Prior Sale)、“不受约束(With out Engagement)等保留条件或限制性的条件。也就是说,发盘人对发盘条件承担肯定的责任,一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与受盘人建立合同关系。在实际业务中,如果对另一方当事人所作出的表示存在疑问(即难以确定是否具有”承受约束的意旨“),一方当事人通常可采用快速通讯的方法加以澄清,而不宜任意猜测。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只有内容确定的发盘,才能经接受而成立合同。所谓发盘内容的确定,是指发盘的条件是完整的、明确的和终局的(Complete, Clear and Final)。一项条件完整的发盘,按照我国外贸实践,通常应包含有关买卖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等主要交易条件。但是,在实际业务中,一项发盘往往不是以上述所有主要交易条件完整的形式出现的。其所以如此,是由于发盘中在表面上所缺少的某些主要交易条件,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从其他方面予以确定。发盘的主要交易条件表面上不完整而实际上是完整的,有以下三种背景情况。
(1)买卖双方事先订有“一般交易条件”的协议
如在业经对方确认的,“一般交易条件”中包含了某些主要交易条件,那么,发盘的内容可予简化,表面上看来缺少了某些主要交易条件,实际上并不影响发盘主要交易条件的完整性。例如,在“一般交易条件”中已订明“支付方式: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除了拟作改动者外,就可在发盘中不列明上述支付条件。
(2)援引来往函电及先前的合同
在交易磋商中,发盘人在发盘时往往援引双方之间过去的做法,虽然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是在实际业务中则往往是不可取的。发盘内容的确定性,还表现在发盘中的交易条件是明确的。所谓明确,是指交易条件不是含糊的、模棱两可的。如果对价格的规定,注明“参考价”(Reference Price)或“指示性价格”(Price Indication),或对交货期规定为“大约9月份”(About September)等,这些交易条件都是不明确的,从而使发盘成为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