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企业职业经理人年会在京召开 等

来源:发布时间:2008-02-16


  点评:自山西“黑砖窑”事件发生以来,劳动力市场的完善引起了广泛关注。这次中央拨付专款,支持中西部地区劳动力市场专项建设,是一种政策倾斜,体现了中央政府对中西部地区的关心,为这些地区带来了福音。从通知的内容看,也足以体现上级的用心良苦。如强调专款必须“专用”,工程完工必须通过“绩效考核”,如发生违规行为,必须“追踪问效”,并严令省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专款后,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下拨……不得挤占挪用。中央政府如此重视,相信地方政府也不会掉以轻心,一定能按中央要求,把劳动力市场建设这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工程建设好。
  
  如何看待工资两位数增长?
  最近,两条一正一反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了不小反响。
  一条是,中国劳动学会主办的“深化企业薪酬制度改革,促进构建和谐社会”论坛传出消息:中国职工平均工资连续4年实现两位数增长,年均递增达到12%。分别超过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为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最快时期。
  另一条是,上个月的《人民论坛》杂志对当前工资的满意度调查结果显示:对当前工资状况不满意的人达96.5%。
  在这里,专家眼中的工资增长数据与民众的感受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而当这一数据与民意感受不同时,公众就容易从质疑演变到不满的情绪——原因在那里?
  点评:专家给出的平均工资两位数增长的说法,所以不能得到大多数民众的认可,一是在扣除物价上涨因素上存在不实。因为房价涨幅并未在消费者物价指数中充分体现。而房价的涨幅和涨速,又是近年来增长最猛的。如此,专家给出的数据就含有水分,是一个不为广大群众信服的数据。二是平均工资增长并不意味着大多数普通职工实际收入的增加,掩盖了收入差距拉大的事实,同样不能得到大家的拥护。从宏观上说,目前我国的电力、电信、石油、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不到全国职工总数的8%,却吸纳了工资总额的55%,吃掉了大部分“平均增长”。从微观上讲,有些行业管理层和普通职工的收入差距达15倍甚至30多倍。这些实际存在的不合理现象,当然不是一组调查数据所能解释清楚的。
  
  “用工双轨制”何时能并轨?
  我国劳动合同制推行后,有关法律法规废止了“临时工”等概念,明确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没有固定工、合同工的区别。但在很多用人单位,一方面逐步引入了合同工的概念,另一方面旧的固定用工机制没有被完全打破,便出现了一个单位内不同用工形式“双轨运行”的局面。有的用人单位根据员工身份或户籍的不同,把员工分为正式工、集体工、农民工等;有的则根据用工形式或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不同,把员工分为长期合同工、短期合同工、劳务派遣工、临时用工、季节工等。非正式工在工资报酬、福利和社会保险、加班工资等方面的待遇明显低于正式工,农民工更是遭受歧视。也有的用人单位倾向于把“转为正式职工”作为一种激励方式,把特别优秀或急需的聘用人员转为正式职工,同时保留大量非正式职工,以降低用人成本。
  点评:同工同酬,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根本原因在于体制转轨不到位,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但是,用人单位以资本优势压低用工成本,也使并轨进程变得更加艰难。
  有人提出,既然同工同酬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国家就应出台强硬措施“一步取齐”。对此,专家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同工不同酬差距最大的,往往是企事业单位里的低端岗位,比如一个用电抄表工,正式工的年薪可能近10万,聘用的农民工才刚刚1万多。如果都统一成近10万元,明显不符合岗位的实际价值;但如果强行统一成1万多元,又可能带来不稳定等一系列问题。所以还不能搞“一刀切”。好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务输出员工“同工同酬”做出了明确规定,而正在审议的《就业促进法》也有望对“公平就业”做出更加具体的解释,都给劳动者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带来更多希望。
  
  《劳动合同法》过分倾向劳动者利益吗?
  近日,全国总工会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工会参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的情况。对于《劳动合同法》是否过分倾向于劳动者利益、而不利于企业利益的问题,全总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我认为不会影响企业利益。因为法律是公平的象征,在立法宗旨当中明确规定要保护弱者,体现的就是公平。这次《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之外,更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是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由于资本的稀缺和劳动力的过剩,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或者是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点评:据有关方面统计,劳动争议至少有80%是因为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引起的,有些地方这个比例甚至更高。2006年全国发生诉讼案件30多万件,其中真正因为劳动者无理取闹到法院起诉的是极少数,而劳动仲裁或者法院诉讼约90%是劳动者胜诉。从这些数字不难看出,在现实的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其权益经常被用工方所侵犯;而劳动者只有通过法律途径才能为自己讨回公道。《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如对欠薪的处罚等,无疑是社会立法对弱者的一种倾斜。《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将从法律上清除劳动合同中充斥的“霸王条款”,改变企业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的不规范行为,还劳动者以公平,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指明了方向。
  
  农民工进城,政府是指路还是“封”路?
  据报道,在首都北京,公安、城管、劳动等行政执法部门在取缔西便门附近的自发劳务市场时,农民求职者与这些执法者打起了“游击”战。执法者头天刚查完,这些农民工转天又来了。在此之前,还有报道称北京的崇文门、西直门等地都有类似的劳务市场,也是取缔之后没过多久又“死灰复燃”了。
  点评:北京的这种现象,在其他城市也有。应当说,自发劳务市场对社会治安构成潜在威胁,并且阻碍交通,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就该取缔。但实践证明,采取驱赶手段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因为农民工花不起钱又没有技术等级证书,才不到正规的劳务市场求职。作为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不能光指责这些农民工没有法制观念而一味驱赶。因为没有这个市场,农民在城里找活就更难了。
  面对自发劳务市场,有的城市天天派执法人员巡视、盯守,不是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办法。帮助进城农民就业本来就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应当承担这个责任,采取积极、可行的疏导措施,或者把自发的劳务市场管起来,使之走上正轨;或者对农民工不收费,降低正规劳务市场的门槛,把更多的农民工吸引过去。
  
  用人单位须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工资
  近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上海市集体合同条例(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与本单位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后确定。有关职工工资水平、工资调整幅度等,用人单位也应与职工一方的代表进行集体协商。草案还规定,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单位工会选派;建立女职工委员会的,应有女性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可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
  点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劳动保障权益,有利于缓解收入分配不公,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目前,日渐为更多现代企业所认同的利益共享理论认为,劳动者不再仅仅是工资的领取者,而更多地是利益的获得者和企业管理的参与者。也就是说,利益共享不仅仅限于工资集体协商,还表现为职工参加到董事会或监事会中,或者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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