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课程  书店 学校  题库 论坛  网校  地方分站: 北京 | 上海 | 郑州 | 天津
 司法考试网
 动态资讯  政策指南  指导大纲  经典案例  法规集成  司法解释  培训课程   司考教材  司考论坛 
 卷一:|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二:|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三:|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卷四:|历年真题|模拟试题|学习指导 网校课程
地区信息

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题备考提示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2-16  来源:
  • 文章正文
  • 网校课程
  • 资料下载
  • 圈子话题
  • 论坛

  从最近几年的考试来看,案例题涉及的考点多、分布广,但是基本围绕强制措施、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及法律文书的撰写这几个重点缓解展开。

  (一)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中考生需要重点掌握取保候审、拘留和逮捕的有关规定。

  (二)第一审程序

  1.自诉案件。其中,自诉的范围、自诉案件的受理是本部分的重点。

  2.法庭审理。考生应当掌握法庭审理后的不同处理方式。

  3.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普通程序的对称,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其中,建议程序的适用范围、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的几种情形是重点。

  4.延期审理、中止审理和终止审理的适用情形。

  (三)第二审程序

  1.上诉、抗诉的主体

  (1)提起上诉的主体。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意思表示为准。

  (2)提起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5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2日起计算。

  3.审判

  (1)审判原则。包括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

  (2)审理方式和审理程序。

  (3)审查后的处理。2003年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的撰写,2005年又考查了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辩护词和判决书的撰写。大家复习的时候注意就好。

   辅导科目
课时数
免费试听
学费
在线购买
130
¥600
61
¥300
     ·真题班
28
¥250
52
¥250
271
¥1400
16
¥50
5
¥50
6
¥75
热门资料下载:
司法考试最新热贴:
【责任编辑:卢雁明  纠错
报考直通车
 
·报名时间:6月网报7月确认。
·考试时间:2010年9月18、19日。
                       MORE>>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