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筑师场地与建筑设计: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4-22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90)
2.0.1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2.0.2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人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篷。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在综合性建筑中,旅馆部分应有单独分区,并有独立的出入口.对外营业的商店、餐厅等不应影响旅馆本身的使用功能。总平面布置应处理好主体建筑与辅助建筑的关系。对各种设备所产生的噪声和废气应采取措施,避免干扰客房区和邻近建筑。
3.1.6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防火、隔声、减振等措施。
3.1.8电梯:
a)一、二级旅馆建筑3层及3层以上,三级旅馆建筑4层及4层以上,四级旅馆建筑6层及6层以上,五、六级旅馆建筑7层及7层以上,应设乘客电梯。
b)乘客电梯的台数应通过设计和计算确定。
c)主要乘客电梯位置应在门厅易于看到且较为便捷的地方。
d)客房服务电梯应根据旅馆建筑等级和实际需要设置。五、六级旅馆建筑可与乘客电梯合用。
e)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l45)的有关规定。
3.2.2客房最小净面积:单床间一至四级分别为12、10、9、8(m2);双床间一至六级分别为20、16、14、12、12、10(m2);多床间每床不少于4m2。
3.2.3卫生间不应向客房或走道开窗。客房上下层直通的管道井,不应在卫生间内开设检修门。
3.2.4室内净高:
α)客房居住部分净高度,当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4m;不设空调时不应低于2.60m。
b)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客房时,应至少有8m2面积的净高度不低于2.4m。
c)卫生问及客房内过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d)客房层公共走道净高度不应低于2.1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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