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来源:网络发布时间:2014-09-29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注册
一、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 184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
二、许可条件
1、取得执业资格证书或者互认资格证书;
2、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施工图审查、城乡规划编制等单位;
3、近三年内从事建筑设计及相关业务一年以上;
4、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三、提交材料(所提供注册申报材料复印件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一)初始注册需提交材料(一级的一式二份,二级的一式一份)
1、初始注册申请表(表格由“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或企业使用并开通《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 V5.0》的注册人员管理模块进行申报,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执业资格证书(须交验原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5、取得资格证书,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超过3年申请初始注册的,应提交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须交验原件);
6、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原件。
(二)延续注册需提交材料(一式一份)
1、延续注册申请表(表格由“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或企业使用并开通《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 V5.0》的注册人员管理模块进行申报,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人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须交验原件)。
(三)变更注册需提交材料(省外调入变更一式二份,跨省级或部门调出一式三份,省内变更一式一份)
1、变更注册申请表(表格由“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或企业使用并开通《建设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勘察设计企业版)EI V5.0》的注册人员管理模块进行申报,相应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注册系统发送给省级注册管理机构);
2、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证明、或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或未继续在原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复印件(须交验原件);
3、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4、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网络
5、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变更注册的还应提交申请人在本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6、原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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