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考试要点9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4-12 16:26:22
第九章 统计法律责任
1. 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 统计行政处罚的四个特点:
1)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
2) 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 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 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3. 统计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2) 公开、公正原则;
3) 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4. 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包括:
1) 统计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是法定的;
3) 统计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5. 公正: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6. 公开:就是不加隐藏。
7. 要坚持统计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原则,除要求各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对被处罚者公平对待,一视同仁,建立完善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办案公开制度等相关制度外,最重要、最关健的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自由裁量权。
8. 适用统计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
1) 违反《统计法》有关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3) 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4) 违反《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
5) 有关统计规章关于处罚的规定。
9. 违反统计有关规定的行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发生;
1)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2) 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
3) 拒绝答复或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4)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
5)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
10. 统计行政处罚措施: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
11.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处20万元以下罚款。
12.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涉外调查活动属于经营性,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相当于违法所得一至三倍但是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13. 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14. 统计行政处分是指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其中主管行政机关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任免机关。
15.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对统计行政处分的适用主体、违法行为种类、具体的处分措施及处分案件的查处机制等均做出了专门规定。
16. 统计行政处分的适对象: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
17. 属于下列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1) 行政机关公务员;
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3) 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4)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18. 其他行政法律责任措施:1)通报;2)取消荣誉称号;3)追缴物质奖励;4)撤销晋升的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