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考试要点8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4-12 16:24:49
第八章 统计执法检查
1. 加强执法工作,必须实现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2. 统计执法检查是指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3. 统计执法检查的基本特征:
1) 统计执法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 统计执法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 统计执法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 统计执法检查具有主动性。
4. 统计法规定:
1) 国家统计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重大统计违法行为;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3) 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5. 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依法授权的统计执法检查机关,依法具有统计执法检查权。
6. 权限: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本法规定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2)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机构负责查处;
3)各级统计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方式进行执法检查,不得自行其是。
7. 统计执法检查不仅要对已经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不要主动做好防患于未然的工作,通过积极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找违法隐患,纠正违法行为,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预防、减少各种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
8.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指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设立的专门办理统计执法检查事项的内设机构。
9. 按照《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要求,
1) 国家统计局设立法制工作机构(政策法规司),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2) 省及地市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应当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检查员;
3) 县级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未设置机构的,应当配备必要的统计执法检查员。
10. 统计执法检查员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11. 统计执法检查机构和检查员的主要职权:
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 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
2) 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3) 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4) 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
5) 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
6) 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像和复制。
12. 统计执法检查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类:
1) 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统计调查对象;
2) 依法组织实施政府统计调查和管理公布统计资料的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政府有关部门;
3) 从事涉外调查的涉外调查机构。
13. 《统计法》和《统计执法检查规定》规定:
1)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
2) 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权对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4. 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机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管辖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其中: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案件,由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管辖。国家统计局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或认为应当由其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
15. 如果对具体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统计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16.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应当做到:1)事实清楚、2)证据确凿、3)定性准确、4)处理恰当、5)程序合法。
17.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既要做到实体合法,还要做到程序合法。
18. 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一般程序:1)立案、2)调查、3)处理、4)结案
19. 处理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案件审理;2)处罚事先告知;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4)听证;5)做出处理决定;6)处罚决定的送达;7)处罚决定的执行。
20. 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统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义务。
21. 告知义务是指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统计行政相对人履行的通知义务。
22.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3. 统计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应当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时或之后履行告知义务,均属未履行告知义务。
24.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当事人不得因申辩而被加重处罚。
25. 如果统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则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但是,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26. 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7. 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对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统计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8. 统计行政机关在做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统计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这个听证标准适用于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调查队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对于地方各级统计行政机关查处的案件,其听证标准须依据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若该省(区、市)没有规定统一的听证标准的,在统计案件处理中应当适用《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相应规定。
29. 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现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31. 在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中,常见的送达方式有:1)直接送达;2)留置兼而有之 3)委托送达;4)邮寄送达。
32. 送达诉讼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启明收到的日期,签名或盖章。
33. 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做出后,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34.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35.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6. 结案报告内容包括:案件来源;立案审批机关;案件的调查意见;案件的主要事实、性质及处理意见;案件有关责任人的基本情况及认错态度;案件处理决定落实情况等。
37. 对属于下列情况的违法案件,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1)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 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3) 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 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
38. 结案后,统计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做好案件的立卷归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