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级统计师考试:统计法规考试要点2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2-04-12 16:1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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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1. 根据法律效力的不同,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四种形式:1)统计法律2)统计行政法规;3)地方性统计法规;4)统计行政规章。

    2. 法律:专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3. 统计法律即指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方面的行为规范。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该法律1996年第一次修订,2009年6月27日第二次修订后,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4. 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5. 国务院制定的统计行政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4)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批准,2月实施;2000年6月第一次修订,2005年12月第二次修订。

    7. 地方性统计法规: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有关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3)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4)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或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8. 统计行政规章是指1)国务院各部门和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3)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5)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的规范性文件。

    9. 统计行政规章的效力低于统计法律和统计行政法规。

    10. 统计行政规章分为:1)政府规章;2)部门规章。

    11. 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2. 部门规章:即由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权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

    13. 国家统计局制定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主要有:

    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2)《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3)《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4)《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5)《涉外调查管理办法》;

    6)《部门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7)《新闻出版统计管理办法》等。

    [NextPage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

    2)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

    3)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4) 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5)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

    2.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统计法律规范之中。

    3. 统计工作的统一性,最关键的就是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

    4. 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5. 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统计管理体制集中统一;

    2) 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统一;

    3) 统计资料依法管理和公布。

    6. 保障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原则包括:

    1) 统计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2)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独立单设。

    1. “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

    1) 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

    2) 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

    3)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独立支配、使用和管理人、财、物。

    2. 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包括:

    1)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 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把握的一项基本原则。

    依照统计法有关规定,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

    ① 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定期全面统计报表;

    ② 对于已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够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

    ③ 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

    ④ 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

    ⑤ 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

    ⑥ 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

    ⑦ 部门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

    ⑧ 涉外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

    3. 统计信息社会共享是指统计调查者对收集到的统计资料,除依法保密的部分外,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充分发挥统计信息的作用。

    4. 统计资料保密原则包括:

    1) 依法保守国家秘密;

    2) 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

    3) 公民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4) 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5.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个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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