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合同管理辅导:违约责任

来源:考试吧发布时间:2011-12-03 14:18:25

  第六节 违约责任(掌握)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则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它所有违约情况。

  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所谓“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这是《合同法》严格责任原则的重要体现。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和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是指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应当具备的要件。按照《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采用严格责任原则。含义:

  (1)只要当事人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条件,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问主观上有无过错)

  (2)严格责任原则还包括,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后,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再按照法律或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约定解决。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因发包人委托设计单位提供的图纸错误而导致损失后,发包人应首先给承包人以相应损失的补偿,然后再依据设计合同追究设计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也先由合同当事人一方赔偿,体现合同的相对性)

  2.承担违约责任的原则

  违约责任以补偿性为原则。主要反映在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

  违约责任在有些情况下,也具有惩罚性。主要反映在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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