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监理师考试案例分析模拟练习25

来源:中大网校发布时间:2011-11-18 15:04:40

    案例二

    某工程项目,业主通过招标与甲建筑公司签订了土建工程施工合同,包括A、B、C、D、E、F、G、H八项工作,合同工期360天。业主与乙安装公司签订了设备安装施工合同,包括设备安装与调试工作,合同工期l80天。通过相互的协调,编制了如图7-1所示的网络进度计划: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l:基础工程施工时,业主负责供应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使A工作延误7天;

    事件2:B工作施工后进行检查验收时,发现一预埋件埋置位置有误,经核查,是由于设计图纸中预埋件位置标注错误所致。甲建筑公司进行了返工处理,损失5万元,且使B工作延误15天;

    事件3:甲建筑公司因人员与机械调配问题造成C工作增加工作时间5天,窝工损失2万元;

    事件4:乙安装公司设备安装时,因接线错误造成设备损坏,使乙安装公司安装调试工作延误5天,损失l2万元。

    发生以上事件后,施工单位均及时向业主提出了索赔要求。

    1.施工单位对以上各事件提出索赔要求,分析业主是否应给予甲建筑公司和乙安装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2.如果合同中约定,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期,每延期一天补偿施工单位6000元,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延期开工或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罚款6000元。计算施工单位应得的工期与费用补偿各是多少?

    3.该项目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基础,共有800根桩,桩长9米。合同规定:桩基分项工程的综合单价为180元/米;预制桩由业主购买供应,,每根桩按950元计。计算甲建筑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的工程款是多少?(注:计算结果保留一位小数。)

    参考答案及详解

    案例一

    1.《招标投标法》中规定的招标方式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

    2.违反有关规定。因为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工程是由政府全部投资兴建的省级重点项目,所以应采取公开招标。

    3.本案例中的要约邀请是招标人的招标公告,要约是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承诺是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4.招标人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应包括以下内容:投标单位组织与机构和企业概况;近三年完成工程的情况;目前正在履行的合同情况;资源方面,如财务状况、管理人员情况、劳动力和施工机械设备等方面的情况;其他情况(各种奖励和处罚等)。

    5.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决定对该项目进行施工招标。

    理由:本项目征地工作尚未全部完成,不具备施工招标的必要条件,因而尚不能进行施工招标。

    (2)不妥之处:招标人委托咨询单位编制了两个标底。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招标投标法》规定,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不能对不同的投标单位采用不同的标底进行评标。

    (3)不妥之处:招标人对投标单位就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f司题作了书面答复后组织各投标单位进行了现场踏勘。

    理由:现场踏勘应安排在书面答复投标单位提问之前,因为投标单位对施工现场条件也可能提出问题。

    (4)不妥之处:招标人宣布有B、C、D、E四家承包商投标。

    理由:招标人不应仅宣布四家承包商参加投标。按国际惯例,虽然承包商A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但仍应作为投标宣读其名称,但不宣读其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

    (5)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评标委员会委员不应全部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按规定,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一般招标项目应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项目显然属于一般招标项目。

    (6)不妥之处:双方于l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案例二

    1.回答如下:

    (1)业主负责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桩供应不及时,造成A工作延误,因A工作是关键工作,

    业主应给甲公司补偿工期和相应费用。

    业主应顺延乙公司的开工时间和补偿相关费用。

    (2)因设计图纸错误导致甲公司返工处理,由于B工作是非关键工作,因为已经对A工作补偿工期,B工作延误的15天在其总时差范围以内,故不给予甲公司工期补偿,但应给甲公司补偿相应的费用。

    因对乙公司不造成影响,故不应给乙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3)由于甲公司原因使C工作延长,不给予甲公司工期和费用补偿。

    因未对乙公司造成影晌,业主不对乙公司补偿。

    (4)由于乙公司的错误造成总工期延期与费用损失,业主不给予工期和费用补偿。由此引起的对甲公司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业主应给予补偿。

    2.分别计算如下:

    (1)甲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为:

    事件1: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补偿工期7天;

    事件4:因安装公司原因给甲公司造成工期延误,应补偿5天。

    合计l2天。

    甲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1:7×6000=4.2(万元)

    事件2:5.0(万元)

    事件4:5×6000=3.0(万元)

    合计l2.2万元。

    (2)因业主预制桩供应不及时,乙公司应得到工期补偿7天。

    乙公司应得到费用补偿为:

    事件l补偿:7×6000=4.2(万元)

    事件4罚款:5×6000=3.0(万元)

    合计4.2—3.0-1.2(万元)

    3.桩购置费为:800×950=76(万元)

    桩基础工程合同价款:800×9×180=129.6(万元)

    甲公司桩基础施工应得工程价款为:l29.6—76=5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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