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困境

来源:天水行政学院学报发布时间:2011-12-0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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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当前的中国,对“通才”的选拔虽是传统认知的延续,却也是行政管理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务员录用考试不仅要肩负选拔普通的非领导公务员的任务,还要肩负选拔未来领导职务公务员的任务这种公务员整体制度的设计增加了中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难度。在这种动态的需求下,对应试者的要求仅限于与所报职位相匹配就不尽合理了。所以,当前公务员录用制度对选拔人员的素质要求不能简单地定为“专才”,而是在必然的“专才”基础上的“通才”。“专才”衡量是服务于拟招职位,而“通才”衡量是服务于政治参与以及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这种“通才”的衡量就要求录用考试中对考生的决策与领导能力的倾向和潜能的测评 针对当前录用的弊端,应然的解决办法是: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验应加入决策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等“通才”能力倾向测验部分;对申论、面试的题目设置,也要考虑考生的行政实践经验的缺乏,减少题目的行政色彩,在此基础上加大对考生领导能力倾向的测试。

    (三)减少在录用中对道德的关注

    在录用时将道德作为衡量标准,其伦理逻辑是:行政人员应由有德者居之,有德之人进入政府才能保证其在政府运作时行有德之事。这种理论的逻辑前提是:道德是一成不变的,不会因时间与环境的变换而改变;政府运作时的行政伦理是靠行政人员的自律实现的。但事实上,行政伦理深受具体行政环境的影响,且呈现出不断发展变化的特点。“如果人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行政行为无论是善或恶,不在于行政个体本身,而在于影响行政行为的环境,环境发生变化,行政行为的性质也会发生变化,原来具备善的道德,可能随着时间的发展,环境的变化,也会使其演变为恶的行为。“什么是善或恶、正当或不正当,不与行动联系着,而只与行动的环境联系着。”从这个角度衡量,在公务员录用时对道德进行关注是无意义的。虽然在录用中对道德进行关注对行政伦理的整体建设无实质意义,但作为政府对这方面进行相应的要求,也属于“德治”的一部分,对民众也能起相应的引导作用。“德治”的全面建设,“德才兼备”的传统思维,要求我们在录用时对道德还是要做相应的关注,因此对录用制度的完善,只能减少对道德的关注,但却不是完全的漠视。同时,因目前尚没有对道德衡量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尤其是对高道德衡量的不可操作性,要求录用在减少对道德关注的同时,还要将道德的要求尽量维持在较低的可衡量的标准。当前中国的录用制度,面试时应减少甚至取消其对“德”的考量,而最后的考察阶段中对“德的考察虽可保留,但应使这种”德“维持在基本的社会公德和公民道德的低水平上,即实用、有效、可行。

    (四)知识性考查向实践性考查的转变

    中国当前的公务员录用,在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等各环节均体现了官方意识形态的贯彻,这既源于当前的政党政治需要,也源于中国几千年来的官员选拔的传统。中国一直以来都是以官方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整合,对权威进行维系的。从商周开始,部分贵族就已开始探讨着治国之道并向理论升华,自春秋而入战国,百家齐鸣,诸子峰起,纷纷为救世而驰骋言辞。一个由学士构成的文化群体及其纷繁歧义的政治理论对当时政治的重大影响,不可避免也无从回避。统治原则必须从理论上加以阐发和论证,政务举措需得与某种学说融会和契合,这构成了传统政治的重大特色。由此,春秋战国秦汉期间,法术、道术和儒术在政治文化中的此起彼伏,构成了政治文化史上的奇观。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出现,使儒学成为中国几千年封建政权的官方意识形态,儒学对于封建统治的强固维系作用也是不可估量的。中国共产党建立了新的政权,这种政权也有相应的意识形态进行维系和强固。用新的意识形态对社会进行整合,对国家建设和政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

    意识形态虽然必须要坚持和贯彻,但是否应当在公务员录用的整个过程中坚持和贯彻却是需要商榷的。前面已经分析过,儒学作为封建社会的官方意识形态,一直被当权者不遗余力地贯彻到官员考选制度中,而官员考选制度也确实起到了普及儒学、将儒学社会化的作用,且影响巨大。但儒学在百家争鸣的情况下成为官方意识形态,是因为其自身所含的深邃智慧 自我创新能力等优势,也是因为它在众多思想中最被民众认可,但当它成为官方意识形态,且成为科举制的唯一考试内容时,就逐渐失去了最初的智慧和活力,演变为僵化的教条和空疏的学问。从博大精深的先秦儒学,到宋明理学直至科举制的僵化的八股文,儒学因科举制而失去了在初始阶段的独立性格和批判精神。这是因为社会成员在“官本位”的影响下,在极端功利的心态下对其进行学习和研究,而科举考试中固定的格式、统一的标准也钳制了儒学的创造与更新。儒学这种官方意识形态的逐渐式微证明了在官员考选过程中,如果仅仅以对官方意识形态的掌握与理解为标准进行知识性的考查,且用既定的统一的标准去衡量与评判,就易导致官方意识形态的僵化,从而无法实现其最初维系与强固的初衷。

    “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谓彻底,就是抓住事物的根本。” 意识形态如果没有得到社会大多数人的认可和接纳,就不能成为社会中的真实意识形态,而只是一种由政府控制的舆论所宣传的社会思想和观念。历史已经证明,这种做法并不能形成共识以减少外部性,反而因为缺少思想的自由与交流,而导致自身的僵化以及社会大众对其的排斥。在当前民主和开放的社会中,官方意识形态对社会意识的形成不可能具有决定性作用,只有在其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前提下,才能保持自身的思维优势,成为社会中真实的主流社会意识,从而维系自身的官方地位,起到应有的强固作用。因此,我国的公务员录用制度,对意识形态是必须贯彻的,因为录用毕竟是宣传与维系官方意识形态的良好手段,但这种贯彻绝不能重蹈历史的覆辙,通过官方意识形态的知识性考查来实现。应然的办法是在录用中实现对官方意识形态的实践性考查,包括:减少有关意识形态的基础知识测试,因为这只是一种对马克思主义的僵化的知识性考查;申论和面试对官方意识形态的考查虽在近几年已逐渐由知识性向实践性转变,但答案还是比较局限、统一,所以答案的设置、评判的标准应趋向丰富、灵活,应当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下以实践为标准来考察考生的理论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五)防弊措施的完善

    “官本位”在当今社会的残留,给公务员录用制度造成的最大困扰就是录用的腐败。“权力寻租”若是频繁出现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会导致录用制度整体信度和效度的缺失。在所有的腐败当中,最可怕的就是用人的腐败,所以对公务员录用制度的改革,防弊措施的完善应是重中之重。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四个环节:准备阶段、笔试阶段、面试阶段、考察阶段。准备阶段中,职位分析是最为关键的,但公务员总体职位分类的简单化使职位分析这一最为关键的环节变得薄弱,因为现在整体分类过于简单,导致拟招职位的素质要求与资格条件只能由各单位自行制定,制定过程中各单位的不专业与主观致使资格条件的限定变得随意,同时也为“权钱、 权权、权情”的交易大开方便之门。虽然从应然层面而言,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资格限定放宽了,但实践操作却使资格限定较之古代变得更为严格,且这种严格在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因为科学的职位分析,而是职位分析主体的主观或“权力寻租”导致;笔试阶段一方面由于中国从古沿袭至今的科场规范的丰富,另一方面由于对“能”的测试防弊易操作性较强,所以这方面的防弊措施相对完善;面试也是较易作弊的环节,在此环节的防弊措施不完善主要是考官的不专业所致。中国目前面试考官的组成有三部分:用人部门的业务骨干,人事管理干部,心理学专家,但在实践的操作中却往往以前两部分的参与为主。面试是一种对考官的智力、技巧、修养等素质都有很高要求的一种高级智慧活动,但当前的考官队伍组成却造成了一种两难的局面:从防弊的角度考虑,进行考官的临时选择与机动组合,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面试环节的作弊契机,但面试尤其是无领导小组讨论对考官的素质要求非常之高,大部分临时进入考场的非专业考官都不具备相应的能力,而面试中极易出现且难以扭转的主观判断更是使这些并不专业的考官的结论失去信度和效度;考察阶段无论定性还是定量的考察,都属于主观性质的判断,且并没有行之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标准,这无疑也是防弊措施较不完善的阶段,目前还没有相应的解决此阶段腐败现象的适当方法。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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