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比受贿判得重”爆出的真问题

来源:重庆时报发布时间:2011-12-01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is directi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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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5日,广东韶关宜达燃料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全国人大代表、“粤北首富”朱思宜案,由广东省高院派员在河源中院二审开庭。庭审中,朱思宜称一审判决量刑过重,“我只是行贿,为什么判得比受贿还重”,因此恳求改判。(11月27日《京华时报》)

  朱思宜因行贿被判处16年有期徒刑,但他行贿的对象之一,原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的杨成勇接受了他的20万元贿赂,却仅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朱思宜的抱怨是有一定道理。按照刑法的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杨成勇收受朱思宜的贿赂达到20万元,并帮助他谋取全国人大代表这样的职位,就算他有坦白、自首等从轻、减轻情节,判处缓刑四年,显然轻了。

  但朱思宜以杨成勇判处得轻为由而认为自己判得重,却并没有道理。刑法规定,个人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单位犯单位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朱思宜代表宜达公司向韶钢第一物资公司原副经理阎蜀南及叶树养等人行贿共1693万元;自己个人向叶树养、杨成勇行贿共220万元。法院以行贿罪(判刑12年)及单位行贿罪(判刑5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这个处罚是恰当的。

  但从朱思宜的抱怨中揭示出的几个问题却值得我们深思。首先,就是贪官的处罚普遍偏轻渐成一种趋势,并且经过媒体多年的呼吁,这一情形并没有得到根本扭转。贪官在体制内仍然有强大的博弈能力,造成对他们的刑事处罚可能比其他公民更轻。

  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高达51.5%;被判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但适用缓刑的比率,由2001年的51.38%增至2005年的66.48%。

  在这种背景下,杨成勇受贿20万元被判处缓刑就不足为奇了。朱思宜的抱怨再次提醒我们,不要光看查处了多少贪官,更需关注贪官是否接受了公正的处罚。

  其次,对于行贿的问题,由于现实里限于侦查中取证困难等种种原因,我们对于行贿犯罪打击并不是那么有力,对于行贿犯罪判处重刑更是少见。朱思宜抱怨因行贿获刑16年,跟现实中我们对行贿犯罪缺乏严厉打击不无关系。

  朱思宜的抱怨还揭示了一个法制不统一的问题。同罪不同罚、同案中不同被告人处罚尺度不统一,是长期困扰我们司法实践的难题。像法院即便是对朱思宜公正处罚,但同案中的杨成勇却从轻处罚,就难免影响公众对司法审判的公正信心。朱思宜的抱怨提醒我们:解决同罪不同罚、同案处罚标准不一致的法制不统一问题,仍然迫在眉睫。

【责任编辑:育路编辑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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