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1、税务登记的概念:税务登记,又称纳税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开业、变动、歇业以及注销等基本情况的变化实行法定登记的一项管理制度,也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向税务机关办理的一项法定手续。 2、税务登记的意义:税务登记制度是实现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前提,通过税务登记,税收机关可以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各类纳税人的基木情况和行业分布状况,以便根据税源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和调配征管力量,提高征管效率,减少税款的"跑、冒、滴、漏";通过税务登记,使纳税人了解有关纳税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增强其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人计缴税款的准确性,保证国家税收收人及时足额入库。 税务登记是税收征管的基本工作,是税收征管的首要环节。首先,税务登记制度确立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即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力,是征税主体。纳税人依税法履行纳税义务,是纳税主体。其次,税务登记制度明确界定征纳税客体,即纳税人依法申报其经营的内容和范围,使征纳双方进一步明确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最后,税务登记制度确认征纳双力的法律权利和义务,通过书面形式颁发税务登记证件,明确征税人有依法征税、管理、检查、处罚等权利,并接受纳税人的监督,正确行使权利,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纳税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法享有各种税收优惠。 3、税务登记的种类和程序(1)开业税务登记开业税收登记的纳税人有两种:一类是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各种形式的企业级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另一类是不从事生产经营,但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开税登记的具体程序为:○1税务登记申请,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领取《税务登记表》。○2纳税人按规定的要求和期限填报《税务登记》,同时附送资料。○3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及附送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4税务机关根据审核无误的《税务登记表》和相关资料,为符合登记条件的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 (2)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变更税务登记:○1纳税人单位名称改变或法人代表改变。○2纳税人经营地点改变。○3纳税人省生产经营方式改变。○4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改变。○5其他改变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程序为:○1纳税人发生税务登记内容变化时,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税务登记变更表》,如实填写变更登记事项、变更的具体内容。○2报送《税务登记变更表》,并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3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同意变更的,收回原有税务登记证件并予以销毁,发放新的税务登记证。 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经营期满而自动解散、企业因改组等而撤销,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等需要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3)停业、复业税务登记4、纳税申报的概念: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在税法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和程序,是纳税人切实履行纳税义务的开始。 5、纳税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纳税申报表的有关纳税资料中,纳税申报表因税种的不同而不同,但基本内容一般都包括纳税人名称、税种、应纳税项目、适用税率、计税依据、应纳税额、期限等。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根据不同情况和要求报送下列资料:○1财务报表;○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3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和完税证明;○4税务机关规定报送的其他资料。 6、纳税申报的形式:○1直接申报,纳税人自行都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这是较为传统的一种申报方式。○2邮寄申报,经税务机关批准的纳税人使用统一规定的纳税申报特快专递专用信封,通过邮政部门办理交寄手续。○3数据电文方式申报,经税务机关确定的电话语音、电子数据交换和网络传输等电子方式进行的纳税申报。 7、税务管理中涉及的凭证主要有三类:会计凭证和账簿、发票、纳税人完税凭证。 (1)会计凭证和账簿管理会计凭证是纳税人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说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发票管理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有出售货物、提供劳务、收取资金的一方向购买或劳务的接受者开具的收款凭证。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 (3)完税凭证管理完税凭证是税务机关统一制定的,向纳税人收取税款所使用的一种专用凭证。它是纳税人已按税法规定履行了纳税义务的书面证明。完税凭证包括收完税证、税收缴款书、印花税票、专用扣税凭证、税票调换证。税收完税证是税务机关自收或委托代收、代扣税款时使用的一种完税凭证。 8、税款征收的概念: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将纳税人应纳税款组织入库的执法过程。它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中心环节,是税收征管工作的目的。 9、税款征收的原则:(1)唯一行政主体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征收权限和程序的法定原则。(4)税款统一上缴国库的原则。(5)税款优先原则10、税款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种的不同特点和征纳双方的具体条件而确定的计算征收税款的方法和形式。 11、税收的征收的方式主要有:(1)查账征收(2)查定征收(3)查验征收(4)定期定额征收(5)委托代征(6)邮寄纳税12、税款征收制度:(1)延期缴纳税款制度。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2)滞纳金征收制度。滞纳金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3)减免税制度。减免税必须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4)税额核定制度。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纳税。(5)税收保全措施。(6)税收强制执行措施。(7)欠款清缴制度。 13、税务检查的内容:(1)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主要检查纳税人是否及时办理纳税申报,有无隐瞒收入、虚增成本等行为,是否及时缴纳税款,有无拖欠税款行为。 (2)检查纳税人遵守国家各项财经制度和证件情况。主要检查纳税人在成本费用核算上有无任意扩大列支范围和列支比例和乱摊费用情况,检查纳税人在利润分配上有无减少应税利润情况。 (3)检查税务机关依法行政情况。主要检查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 14、税务检查的特点:(1)税务检查的主体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权力,依法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和应税行为进行检查。 (2)税务检查的目的是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严肃财经纪律,规范纳税秩序。 (3)税务检查的对象仅限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4)税务检查的依据是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 15、纳税检查的形式:(1)重点检查,指对公民举报、上级机关交办或有关本门转来的有违反税法行为的嫌疑人进行检查。 (2)日常检查,只对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的常规性检查,一般根据纳税人以往纳税情况、纳税规模、过去检查情况和检查时间间隔,定期进行的检查。 (3)专项检查,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情况对某一税种或税收征管某一环节进行的专门检查。 (4)集中性检查,税务机关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统一安排、统一组织的税务检查。 (5)临时性检查,税务机关根据不同的经济形势、税收任务完成情况、税法违法行为的趋势等因素,在正常检查计划之外进行的检查。 16、税务检查的方法:根据税务检查的内容和范围不同,税务检查可以分为全查法和抽查法。 根据税务检查所使用的会计核算资料先后顺序不同,税务检查可以分为顺查法和印逆查法。 根据税务检查实施的地点不同,税务检查有实地检查和调账检查法。根据税务检查中对会计数据和各项指标采取的态度不同,税务检查可以分为比较分析法和控制分析法。 17、税务检查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利:(1)查账权(2)调查权(3)存款账户检查权(4)实地检查权(5)其他各项权利义务:(1)持证检查(2)保守秘密(3)严格资料使用(4)规范税务检查工作18、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表现:(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 (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会计凭证和账簿以及有关资料的。 (3)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并报税务机关备案的。 (4)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销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5)纳税人采用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账上虚列收支,或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6)纳税人欠缴税款,采取转移或隐匿财产手段后,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 (7)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8)纳税人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 (9)纳税人非法印制发票的。 (10)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法,使用欺骗隐瞒手段逃避纳税行为的。 (11)纳税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有拒税行为的。 (12)其它违反税法行为的。 19、税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表现:(1)税务人员私分所扣缴、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2)税务人员与纳税人勾结,唆使或威胁纳税人偷税、骗税。 (3)纳税人员玩忽职守,不征或少征应缴纳税款。 (4)税务人员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 (5)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决定税收的开征、停征或减税、免税、退税、补税。 20、税务执法人员违法的处理:(1)行政处分。根据税务执法人员违法情节、影响和后果的不同,行政处分分为行政处罚和纪律处分。 (2)刑事处分。税务执法人员违法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的,则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刑事处分由国家司法机关执行。 第十二章1、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由税收机关给予行政制裁的税务行政管理行为。 2、在下例情况下,对违反当事人给予税务行政处罚:(1)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税务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2)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区分其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3)当事人行为一般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3、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是税收的基本原则,也是税务行政处罚的重要原则,它应当是贯穿于税务行政处罚的所有方面和全过程,实现依法征税。 (2)公开、公正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不是目的。 (4)处罚相当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 4、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 5、哪些部门可以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1)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权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制度的形式设定警告和惩罚。 6、现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罚款。这是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当事人一种经济上的处罚。 (2)没收财产。这是对违法当事人的财产权予以剥夺的处罚。 (3)停止出口退税权。这是对违法当事人在享有国家税收优惠权政策方面给予的制裁。 (4)收缴未用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这是对违法当事人经济活动的一种约束和制裁。 7、行政处罚的管辖权与行政处罚权的区别与联系:行政处罚权是国家赋予一定的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权力;管辖权则是指对某个具体的行政违法行为在行政机关内部由哪个、哪里的行政机关实施处罚。一方面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有行政处罚权是确定管辖权的前提,凡是不属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内的事项,行政机关无权管辖,如刑事案件、民事案件都要移交司法机关管辖。另一方面,管辖权是行政处罚权的进一步落实,行政处罚权只能通过管辖权来行使、来体现。 8、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它是能够独立行使税务征收管理职权、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 9、税务行政处罚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管辖一般遵守属地原则,即税务违法行为由其发生地的税务机关管辖。这样便于行政执法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案件的管辖,有利于对违法事件的进一步调查取证,有效地节省人力、物力,提高工作效率。 10、税务违法行为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类是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需即日处罚的。这类事件通常案简易程序处理,它适用于对集市、贸易市场上的无照经营者。另一类是条件比较复杂,需经过周密调查,才能进行处理的,这类事件通常按照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处理。 11、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向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 (2)告知当事人收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 (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12、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受理和立案。税务机关根据管辖规定,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受理涉及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包括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的、有关部门移送的、群众举报的、当事人自述的。 (2)调查取证。立案的违法案件,税务机关都要派人员进行调查,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3)听证。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行为作出处罚决定前,按照一些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4)决定。 13、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重新处理的申请,复议机关经审理对原税务机关具体行为依法作出维持、变更、撤销等决定的活动。 14、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1)税务行政复议以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处理决定为前提,如果当事人服从税务机关处理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 (2)税务行政复议以税务行政争议为其自身的调整对象,即所处理的是税务机关作出的引起争议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其他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相衔接。当事人对行政复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不服的才能起诉。 (4)税务行政复议一般由原处理的税务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进行。 15、税务行政复议的原则:(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2)不调解原则(3)一级复议原则(4)税务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执行原则。 16、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当事人存款中扣缴税款;拍卖或变卖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行政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收缴支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批准延期缴纳税款。 (8)税务机关做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 (9)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0)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行政行为。 17、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 当事人对省级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省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人民政府申清复议。当事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其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18、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申请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税务行政行为不服的,在接到具体税务行政行为实施之日起60天内提交复议申请。 (2)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做出判断,决定是否立案:○1是否符合受案范围○2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3是否符合合法的申请期限○4是否已向人民法院诉一讼○5是否属于复议机构管辖。 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申清人,统一受理;对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和申诉权,对于申请人依法提出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清人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3)税务行政处理决定:○1 具体的税务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a.事实不清,证据不足;b.适用依据错误;c.违反法定程序;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 (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及提交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决定撤消该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天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最多延长不超过30日。 复议机关做出行政复议,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公章。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19、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20、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不适用调解原则(3)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4)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5)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21、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1)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委托征收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税款和代收代缴税款行为。 (2)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悦保证金或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收缴发票和暂停供应发票。 (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关境管理机关阻止关境行为。 (5)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保全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冻结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6)税务机关做出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银行或其他金额机构扣缴税款;拍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抵缴税款。 (7)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如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不予开具免税凭证和开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等待。 (8)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22、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1)税务行政诉讼的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一般税务行政诉讼案件:中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 (2)税务性质诉讼的地域管辖a. 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b. 特殊地域管辖。在税务案件中,原告对税务机关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行为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做出上述行为的税务机关所在地域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c. 专属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裁定管辖a.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b. 指定管辖。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因行使管辖权而发生争议的,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c. 移转管辖。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对第一审税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一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反之,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给下级人民法院。 23、税务行政诉讼程序(1)、纳税人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a. 原告是认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授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b.有明确的被告c.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依据d.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a.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理范围b.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c.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正在受理d.审查是否有管辖权e.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期限f.审查是否经过必须复议程序(3)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的审判制度。审理的核心是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做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依法享有该税务行政管理权;该行为是否依据一定的事实和法律做出;税务机关做出该行为是否遵照必要的程序等。 (4)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a. 维持原判。它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案件。纳税当事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原处理的约束,必须接受败诉者应承担的义务。 b. 撤销判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选用的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同时可判税务机关币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 24、税务行政赔偿特点(1)税务行政赔偿以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为前提。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合法行使职权,就不存在税务行政赔偿。 (2)税务行政赔偿以对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为事实根据。这是构成税务行政赔偿责任的必备要件。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但没有侵犯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侵犯的是非法利益,均不发生税务行政赔偿。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与现实发生的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虽有违法行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受到了损害,但是这种损害都不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引起的,税务机关没有赔偿义务。 25、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的分类:(1)受害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他们作为税务机关及其税务工作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有权要求税务行政赔偿。 (2)受害公民的继承人,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当受害公民死亡后,其权利由上述人继承。 (3)承受原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当受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由继承者继承。 26、税务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1)一般情况下,哪个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哪个税务机关就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 (2)经过上级税务机关行政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的税务机关为赔偿义务机构,但上级税务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则由上级税务机关对加重损害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履行赔偿义务的税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师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7、税务行政赔偿的请求时效税务行政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时效为2年,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3日起计算。 28、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1)侵犯人身权的赔偿a.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应予赔偿。因为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实施。 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c.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赔偿a.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b.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c.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税收保全措施的。 d.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e.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3)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害情形a.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的。国家承担的赔偿,是由于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害,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个人承担。' b.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29、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程序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非诉讼程序,即税务机关的内部程序;二是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即司法程序。 30、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程序非诉讼税务行政赔偿程序是指不通过司法程序而由税务机关来处理行政赔偿问题的程序。 (1)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税务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负有履行义务的税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这是税务行政赔偿的必经程序。税务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申请书表明税务赔偿请求。 (2)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受理。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请求人的赔偿申请书后,按法律规定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审查。审查赔偿请求人是否具备条件;请求人所要求赔偿的事实依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属于法定的行政赔偿范围;呈送的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正确;是否在法定时效期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所载其他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经过审查后,对于符合赔偿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依法予以赔偿;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赔偿。 (3)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审理。经过受理审查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审理,主要审理损害事实情况、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在审理过程中,如请求人撤回赔偿申请,税务机关同意的,赔偿申请审理即告终止。审理完毕,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完成制作《赔偿决定书》,决定予以赔偿或不予赔偿。 (4)税务行政赔偿决定执行。赔偿决定执行应按税务执行的一般程序进行。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赔偿后,需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人员进行追偿。 31、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税务行政赔偿的诉讼程序,是税务行政赔偿争议交由法院审理,由法院做出裁决的行为。行政赔偿案件是行政案件的一种,因此,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程序审理行政赔偿条件。但需要注意下面几点:(1)在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无须经过先行处理,而单独提起税务行政赔偿诉讼的必须以税务机关的先行处理为条件。 (2)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而税务行政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3)从从诉讼当事人看,行政赔偿诉讼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民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不作为诉讼被告。 (4)从证据规则看,行政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是参照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进行举证。 32、税务性质追偿制度税务行政追偿制度,是指违法行使职权给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有过错,如故意和重大过失,税务机关赔偿其造成的损害以后,再追究其责任的制度。它解决的是税务机关和其工作人员之间的责任关系。实现追偿制度,能促使税务机关人员恪尽职守,防止其滥用职权。 自学考试协议保过班专业目录 北京大学: 法律专业、心理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专业。 中国人民大学:商务管理专业、会计专业。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管理专业、项目管理专业。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物流管理 采购与供应管理学习方式:全日面授, 业余面授,网络远程三种。 报名电话:51297401 13683567974 章老师 报名地址:北京北三环西路32号恒润中心1803室(双安商场向东300米) 育路教育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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