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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考点及例题解析43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8-10 09:49:55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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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1)申报不实的;(2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3)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4)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并收回原发放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例题1:下列关于房屋权属登记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5年试题)

  A.公告不是房屋权属登记的必经程序

  B.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上进行注记即可,无需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C.因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权属登记不实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

  D.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时,对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应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时同时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答案:B解析:在建工程竣工时,如抵押权仍未消灭,抵押人在申请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时,当事人应重新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例题2:下列关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04年试题)

  A.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千以下罚款

  B.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千元以下罚款

  C.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D.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D

  解析:《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法律责任中,第三十六条、三十六条规定了:虚报、瞒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以下罚款。涂改、仿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由登记机关收回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非法印刷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非法印刷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因登记机关工作人员过失导致登记不当,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的、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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