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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会《财务成本管理》辅导:筹资管理(20)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10-05-26 16:54:47  来源: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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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租赁的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

 1.税法对于租赁的分类

  我国税法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

  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的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75%或以上);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90%以上)租赁

  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就出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

  (90%以上)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改,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属于经营租赁。

  2.租赁的税务处理

  (1)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

  承租人:租金不得直接扣除

  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可以在支付时直接扣除

  租入的固定资产可以按规定提取折旧

  (2)经营租赁的税务处理

  承租人:租赁费支出可根据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我国税法区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的目的,是分别规定费用的抵税方式,

  经营租赁―――――称为“租金可直接扣除租赁”

  融资租赁―――――称为“租金不可直接扣除租赁”

  我国税法只承认“经营租赁”属于租赁,其租金可以直接扣除,而“融资租赁”作为分期付款购买处理,即租金不可以直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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