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外贸资格实行备案登记制。(注意单选判断题)
2、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部分国营货物可由非授权企业经营。(判断题)
3、国营贸易管理的货物和授权企业实行目录管理,货物目录和企业目录由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动态发布。国营商品主要有:玉米、大米、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白银等(注意多选、判断题)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结合第四节学习)
1、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注意判断题)
(1)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注意判断题)
(2)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注意判断题)
(3)对于价值较高、技术复杂及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以及关系国计民生的产品,实行装船前检验、监造、监装及到货后最终检验。(注意判断题)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检、动检、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注意多选题)
2、商检分为:检查商品数量、质量、规格、包装等。
(1)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注意多选题)
(2)商检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判断)
3、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携带和邮寄、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
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注意多选题)
4、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注意多选题)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主管部门是: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认倾销倾向、调查结束前实施)
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商务部决定并公告、海关执行。(注意多选、判断)
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注意判断,以下但凡涉税,程序相同)
实施期限:4+5月。(注意单选、判断)
(2)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程序同)。
2、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
以担保形式(包括: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注意判断)
实施期限:4月。(注意判断)
(2)最终反补贴措施:(终裁补贴成立实施,终裁前磋商)
征收反补贴税(程序同上)(注意单选判断)
3、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注意判断)
可不经磋商立即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注意判断)
实施期限:不超200天,计入保障总期限。(判断)
(2)最终保障措施
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等形式;(注意单选判断)
实施期限:4+6年。(注意判断)
延期实施必须满足:防止或补救仍有必要;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调整;已履行对外磋商、通知义务;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此前措施。(注意多选)
*、反倾销、反补贴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注意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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