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分类具体管理:
(1)代报报关时,收发货人和报关企业按照各自类别管理。如果管理类别不同导致与应当实施的管理措施抵触时,按下列规定执行:(注意条件、变形实务判断)
报关企业与收发货人为C或者D类时,从低管理;
报关企业与收发货人均为B类及以上时,按报关企业的类别实施管理;
(2)加工贸易项下,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管理类别不同时从低管理。
(3)对于有跨关区分支机构的报关企业,在适用和调整管理类别时,要加总两地的报关单(备案清单)数量、报关单差错量、拖欠税款和罚款等,来进行考核。(注意判断)
如果分支机构报关有法律后果,只影响该分支和报关企业,而不影响其它分支机构。(注意判断)
八、报关单位法律责任:(重点,必须牢记掌握,变成实例出题)
1、违规进出口禁止进出口货物的,退运、100万内罚款。
2、违规无证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处货值30%以下罚款。
3、违规无自动进口许可证进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4、报关企业非法代理或超范围代理报关,改正、5万内罚款,6个月内暂停执业;情节严重,撤销注册登记。
5、行贿,撤销注册登记,10万内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重新注册登记。(两类单位都是)
6、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报关,取缔,没收非法所得,10万内罚款。(两类单位都是)
7、骗取注册,撤销注册,30万内罚款(两类单位都是)
8、伪造、买卖海关单证的,5-50万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9、有下列情形,警告,可并处3万以内罚款:
(1)擅自启毁海关封志;
(2)遗失监管单证、手册等凭证,妨碍监管的
10、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没收并处货值30%以内罚款;需申报知识产权状况而未申报或未提供合法证明文件的,处5万以内罚款。
11、报关企业下列情形,撤销注册登记:
(1)构成走私罪的;
(2)1年内有2次以上走私行为;
(3)1年内3人次以上被暂停执业;
(4)被暂停后恢复报关,1年内再次发生(12)列情形。
12、报关企业下情形,警告、责令改正、暂停6个月报关:
(1)拖欠税款或不履行纳税义务;
(2)出让其报关名义;
(3)损坏、丢失监管货物,无正当理由的。
13、下列情形,处货值5-30%以内罚款并没收非法所得:
(1)擅自将监管货物交付、提取、发运、调换、抵押、出售、转让等
(2)未经许可,擅自在监管区外存放监管货物;
(3)运、储、加工、寄售、展示监管货物企业,货物减少灭失或记录不实,不能提供正当理由的;
(4)运、储、加工、寄售、展示监管货物企业,违规存、交、结转、核销或者中止、延长、变更、转让合同的;
(5)不如实申报单耗的;
(6)擅自留置过境、转运、通运货物的;
(7)擅自留置暂时进口货物的;
上述情形,如果该交证而不能交证的,并处货值30%以内罚款,如果同时漏缴税款的,并处税款1倍以下罚款。
14、未报、漏报、申报不实(从轻至重):(两类单位都是)
(1)影响统计, 警告或1000-10000罚款
(2)影响监管秩序, 警告或1000-30000罚款
(3)影响征税, 漏缴税款30%-2倍罚款
(4)影响许可证管理, 货值5%-30%罚款
(5)影响外汇与退税管理,申报价格10%-50%罚款
(6)代理报关情况下:收发货人原因,责任由其承担;如是报关企业未审或工作疏忽造成,10%以下货值罚款,并暂停6个月报关。
15、下列情形,警告、责令改正,处1000-5000元罚款:(两类单位都是)
(1)企业实质内容发生变更,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2)未备案,擅自启用或变更“报关专用章”的;
(3)报关员离职,未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的。
16、违法单位、组织之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警告、5万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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