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海关权力:行政审批权、税费征收权、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其他等(需牢牢掌握各自内容)
1、行政审批权:(略,参见P451-2第七章第五节20项)
2、税费征收权:征、免、减、追征、补征权
3、行政监督检查权(重点掌握,注意各权利标题多选题)
(1)检查权:实施对象是运输工具、场所和走私嫌疑人。(重点注意)
海关检查运输工具不受监管区域的限制(注意本处指例行检查,(注意判断))
检查有走私嫌疑的运输工具、藏匿嫌疑货物的场所,在海关监管区和海关附近沿海沿边规定地区内(本章内简称两区)径行检查,两区外,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关长批准,才能进行(注意本处检查对象的特殊性,注意多选判断);但不能检查公民住处(注意判断)。
人身检查仅能在两区内执行(注意判断)。
(2)查验权:货物、物品,鉴别其合法性。
(3)施加封志权:对象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等。
(4)查阅、复制权:对象是出入境人员的证件、其他出入境贸易的资料。
(5)查问权:对象是对违法人或违法嫌疑人。
(6)查询权: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金融机构、邮政企业的存款、汇款。查询权的行使,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注意多选、判断))
(7)稽查权:进出口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行使(判断期限)。法律依据是《海关稽查条例》,稽查权行使过程中可同时行使上述某些或全部权力。(注意判断)
4、行政强制权(重点掌握,注意各权利标题多选题)
(1)扣留权:
违法运输工具、货物、物品、账册等;(注意判断)
两区内,对走私嫌疑人、运输工具、货物或物品行使扣留权,但须经直属关长或授权的隶属关长同意;(注意多选、判断)
两区外,有证据证明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及运输工具,可以扣留(注意范围、定语的满足,无关长同意主要是考虑到条件的不允许)。
对走私嫌疑人,扣留时间24+24小时(注意定语与时间,对此常考判断)。
(2)滞报、滞纳金征收权:前者征收对象是超期未报货物(结合第3章相关内容掌握该类货物范围),后者是逾期缴税(含费)货物(期指出具缴款书后15天)。
(3)提货变卖、先行变卖权:变卖货物包括(注意多选)
超期未报进口货物(见上);
声明放弃的货物(结合第3章相关内容要掌握该类、货物的范围,一般均是未纳税或未交证的监管货物);
不宜长期保留的扣留货物,可先行变卖,但必须经直属关长或其授权的隶书关长批准(注意条件);
不宜保留的溢误卸货物,可先行变卖。
(4)税收担保:暂准进出境货物、保税货物合法不交税报关的条件。(注意判断)
(5)税收保全: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注意多选判断)
条件:纳税期间藏匿应税货物或其它财产,拒绝提供纳税担保。(注意)
措施:扣等额金融存款;扣等税货物;扣等税其他财产。(注意多选判断)
(6)强制扣缴、变价抵缴关税权:须经直属海关关长或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是税收保全的后续步骤,注意多选判断)
条件:超期不纳税。
措施:扣等额存款缴纳国库;变卖应税货物缴纳国库;变卖其他等税货物或财产缴纳国库。(注意多选)
(7)处罚担保的适用(注意多选判断):
无法或不便扣留违法嫌疑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时;
申请先予放行或解除被扣有走私嫌疑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时;
出境前未缴清罚款、违法所得、被缴货物(物品、走私运输工具)等值价款的。
(8)抵缴、变价抵缴罚款权:(注意判断、多选)
条件: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措施:保证金扣缴;被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变价抵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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