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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注册会计师《审计》预习辅导:第五章(4)

作者:不详   发布时间:2009-12-05 14:14:20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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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国外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 中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

  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等。

  一、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证券法》、《公司法》

  二、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

  警告、暂停执业、吊销证书

  会计师事务所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暂停经营、撤销

  《证券法》、《公司法》

  《刑法》的规定:

  中介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

  三、相关司法解释

  (一)《司法解释》特点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的定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不实报告的定义: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的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

课程名称 主讲 精讲班 冲刺班 考前串讲班 报名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课时 试听
会 计 郑庆华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审 计 邓  宁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税 法 王玉娟 64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经济法 赵俊峰 75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财务成本管理 刘艳霞 76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战略与风险管理 张英奎 60 试听 20 试听 6 试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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